跳過導航

印花稅

按財政預算案申請首三百萬相關之印花稅豁免。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成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在2025年簽訂有關不動產的首份買賣文件或合同時,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不擁有任何不動產(如住宅、商舖、寫字樓、工業單位及車位等),但僅擁有一個車位除外;
  3. 當屬夫妻共同取得不動產,且採用的制度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時,夫妻兩人須於2025年均沒擁有任何不動產,但僅擁有一個車位除外。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申請表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倘申請人已婚,尚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婚姻記錄證明書;
  3. 首份簽訂之買賣文件或合同副本。

辦理時間:

簽訂首份買賣文件或合同後,可作出豁免之申請。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如獲豁免的受益人於豁免日起計3年內,將有關不動產移轉他人(因繼承的移轉除外),豁免即告失效,該受益人須在移轉前,按照一般規定繳納原應繳的印花稅,否則獲豁免者除須繳納所欠稅款外,尚須繳納按法定利率計算的補償利息及繳納倘有的罰款。

第 25/2024 號法律〔B.O. 53,31/12/2024〕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06 16:16

稅務 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