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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之繳納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自14/06/2011起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且在結算印花稅之日起兩年內臨時或確定移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2. 自30/10/2012起取得商業、寫字樓或車位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且在結算印花稅之日起兩年內臨時或確定移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3. 其他適用範圍詳見經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1號法律。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印花稅M/3格式「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申報書」

必須出示文件:

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文件等資料

辦理時間:

由財產或其權利移轉之首份文件、文書或行為之日期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1. 結算印花稅後一年內移轉之稅率:
    可課稅金結算額 x 固定稅率20%
  2. 印花稅後第二年內移轉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固定稅率10%

模擬計算:

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下載:〔Excel 版本〕〔Zip 壓縮版本


備注/申請須知

  1. 財政局發出之特別印花稅M/4格式「繳納憑單」;
  2. 特別印花稅應於簽署首份財產或其權利之移轉文件、文書或行為起15日內前往位於財政局大樓地下、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龍成大廈的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納。

罰則:

  1. 法定期限內未繳納全部或部分特別印花稅者,科處相當於所欠稅款一半金額的罰款;
  2. 在逾期繳納稅款30日內,罰款減至三分之一;
  3. 在逾期繳納稅款31至60日內,罰款減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02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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