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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稅

遞交結算申報書及繳納機動車輛稅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進行下列事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1. 將新機動車輛移轉予消費者之自然人或法人,不論該移轉是否屬其從事的業務範圍,抑或只屬一次性之行為者;
  2. 進口新機動車輛供自用的自然人及法人;
  3. 參與新機動車輛商業循環的經濟參與人,特別是出售者、進口商及出口商,將新機動車輛撥作自用的自然人及法人;
  4. 使發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不當地註明機動車輛稅結算之自然人及法人;
  5. 獲豁免機動車輛稅之自然人及法人將有關車輛用作異於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用途,或以任何方式將有關車輛移轉予第三人用作異於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用途者;
  6. 不遵守《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或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獲豁免稅項之自然人及法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機動車輛稅M/4格式「結算申報表」;
  2. 倘屬將車輛移轉予消費者 ─ 買賣合約副本及經濟局/交通事務局發出之進口准照副本;
  3. 倘屬進口或撥作自用的車輛 ─ 經濟局/交通事務局發出之進口准照副本。

辦理時間:

下列事情發生起計15日內:

  1. 將車輛移轉予消費者的時刻起計;
  2. 倘屬進口車輛供自用的情況,由經濟局/交通事務局發出進口准照的通知日起計;
  3. 由參與商業循環的經濟參與人將車輛撥作自用的時刻起計;
  4. 將車輛用作異於獲批給車輛稅務豁免所定用途之時,或將車輛移轉予第三人用作異於獲批給稅務豁免用途之時起計;
  5. 載有不當結算機動車輛稅的發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之發出日期起計。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財政局大樓-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3.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4.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罰則:

  1. 沒有遞交申報書或作出虛假申報 ─ 科處所欠稅款金額至其兩倍金額不等,但絕不少於澳門幣20,000元;
  2. 法定期限以外繳納稅款:
    a) 在法定繳稅期屆滿後30日內繳納稅款,科處所欠稅款10%的罰款,但金額不少於澳門幣2,500元;
    b) 在法定繳稅期屆滿後第31至45日內繳納稅款,科處所欠稅款10%至50%的罰款,但金額不少於澳門幣5,000元;
    c) 在法定繳稅期屆滿後超過45天仍未繳納稅款,科處所欠稅款50%至100%的罰款,但金額不少於澳門幣20,000元。
  3. 倘屬累犯,罰款將提高至兩倍。違法者在作出《機動車輛稅規章》所訂定的任何違法行為經受處罰後未滿一年又作出相同違法行為,概視為累犯;
  4. 在稅務當局之任何部門收到有關筆錄、舉報或檢舉前,違法者將有關違法行為告知該部門或要求使其稅務狀況符合規範者,方視為違法者自發繳納罰款。自發繳納罰款,罰款即減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0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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