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欲購買供特定實體專用之新機動車輛、供特定活動用途之車輛或具特徵車輛的人士。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財政局提供之豁免申請表格;
- 由經濟局/交通事務局發出之“進口准照"副本;
- 應根據車輛擬定之用途,提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教育暨青年局或交通事務局應利害關係人申請而發出之意見書之副本。
辦理時間:
車輛移轉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 及585 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審批所需時間
請參閱財政局之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 財政局於接獲豁免申請日起計10日內對所作要求進行審理;
- 倘獲准豁免,利害關係人必須向財政局證明車輛之進口,並須在專用表格上指出該車輛之特徵;
- 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及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及檢察院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及自治實體專用的新機動車輛的移轉,均獲得無須經確認之稅務豁免效力。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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