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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稅

獲豁免車輛之用途變更或出售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獲任何豁免之自然人及法人,如自稅務豁免批給之日起5年內,將有關車輛用作異於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用途,或以任何方式將有關車輛移轉予第三人用作異於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用途者。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機動車輛稅M/4格式「結算申報表」

辦理時間:

更改獲豁免之車輛的用途或將之出售之日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財政局大樓-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3.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4.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倘受惠於機動車輛稅務豁免之自然人及法人更改車輛獲豁免之用途或將車輛移轉予第三人用作異於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用途,必須繳納取得車輛之日原應繳的稅款。

罰則:

  1. 沒有遞交申報書或作出虛假申報,科處所欠稅款金額至其兩倍額,但絕不少於澳門幣20,000元;
  2. 法定期限以外繳納稅款者:
    a) 在法定繳稅期屆滿後30日內繳納稅款,科處所欠稅款10%的罰款,但金額不少於澳門幣2,500元;
    b) 在法定繳稅期屆滿後第31至45日內繳納稅款,科處所欠稅款10%至50%的罰款,但金額不少於澳門幣5,000元;
    c) 在法定繳稅期屆滿後超過45天仍未繳納稅款,科處所欠稅款50%至100%的罰款,但金額不少於澳門幣20,000元。
  3. 倘屬累犯,罰款將提高至兩倍。違法者在作出《機動車輛稅規章》所訂定的任何違法行為經受處罰後未滿一年又作出相同違法行為,概視為累犯;
  4. 在稅務當局之任何部門收到有關筆錄、舉報或檢舉前,違法者將有關違法行為告知該部門或要求使其稅務狀況符合規範者,方視為違法者自發繳納罰款。自發繳納罰款,罰款即減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0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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