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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稅

將豁免車輛移轉予第三者,但不改變稅務豁免所定用途之申請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獲任何豁免之自然人及法人,如自稅務豁免批給之日起5年內,將有關車輛移轉予第三人,但不改變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用途者。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財政局提供之豁免申請表格
  2. 由交通事務局發出之“登記摺"副本;
  3. 倘屬汽車–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所有權登記憑證”副本。

辦理時間:

車輛移轉予第三者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 及585 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審批所需時間

請參閱財政局之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4. 倘受惠於機動車輛稅務豁免之自然人及法人更改車輛獲豁免之用途或將車輛移轉予第三人用作異於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用途,必須繳納取得車輛之日原應繳的稅款。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4-06-1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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