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下列情況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納稅主體:
- 在下列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財貨及服務之自然人及法人:
a) 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所規範的場所;
b) 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的同類場所(餐廳、舞廳、酒吧);
c) 10月26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場所。 - 倘在發票或等同文件內不當地載有稅款的結算。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旅遊稅M/7格式「繳納憑單」。
辦理時間:
於提供服務之月份之翌月月底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財政局大樓-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 稅率為5%,而計稅價格以提供財貨及服務的價格為準,如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免收全部或部分價格,則免收涉及的價格亦屬計稅價格;
- 由下列者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獲豁免旅遊稅:
a) 二星級酒店;
b) 經濟型住宿場所;
c) 簡便餐飲場所;
d) 美食廣場食品攤檔;
e) 飲料場所;
f) 飲食場所。
備註/申請須知
- 儘管在遞交M/7格式申報表的相應期間無應稅行為,但仍須遞交申報表;
- 在場所提供的通訊及洗衣服務,以及直至10% 的服務費不為課徵對象;
- 當發現結算偏少,必須以M/7格式申報表作出更正,並得於繳稅期間隨後之相應期間屆滿前作出更正而無須受任何處罰。
罰則:
- 未結算稅款,科處罰款澳門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在申報或簿記中有提供財貨及服務方面的虛假資料,科處罰款澳門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欠缺與提供財貨及服務有關之文件或記錄,科處罰款澳門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拒絕出示就提供財貨及服務而應處理之記錄、發票及其他文件,以及對之隱藏、毀滅、使之失去效用、偽造或更改,科處罰款澳門元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發出之發票或等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件,科處罰款澳門元5,000元至25,000元不等;
- 在法定期限以外繳納稅款:
a) 在法定期間過後之翌月內逾期繳納稅款,科處罰款澳門元1,000元;
b) 在a)項所指期間後之15日內逾期繳納稅款,科處不高於其所欠稅款50%的罰款,但金額絕不少於澳門元2,000元;
c) 在b)項所指期間過後逾期繳納稅款,科處其所欠稅款兩倍至四倍不等之罰款,但金額絕不少於澳門元10,000元(故意);
d) 在b)項所指期間過後逾期繳納稅款,科處其所欠稅款50%至100%不等之罰款,但金額絕不少於澳門元3,000元(過失); - 倘屬累犯,罰款的金額下限提高四分之一,而上限則維持不變。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兩年內,且距上一次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實施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者,概視為累犯;
- 在稅務當局之任何部門收到有關筆錄、舉報或檢舉前,違法者將有關事實告知或要求使有關稅務狀況符合規範者,方視為自發繳納罰款。自發繳納罰款,罰款將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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