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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

新申請


如何辦理

申請資格

  1. 具行為能為的本澳居民,或依法成立的公司、社團或財團,且法人住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2. 擬使用的營業場所符合法律要求;
  3. 已履行倘有的稅務義務;
  4. 具有執業的適當品行;
  5. 具有技術及組織的能力;
  6. 如屬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者,已提供有效的擔保;
  7. 沒有處於禁止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附加處罰期間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已填妥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分所准照申請表」(申請表可在勞工事務局索取或於網上下載);
  2. 申請人或第16/2020號法律第6條第3款3項及4項所指的利害關係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申請人屬公司,需提交商業登記證明,包括經適當更新的公司設立文件及章程的副本;屬股份有限公司,還須提交所有持有10%或以上資本的股東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4. 申請人屬社團或財團,需提交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在該局登記的證明書及領導架構證明書;
  5. 申請人或第16/2020號法律第6條第3款3項及4項所指的利害關係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刑事紀錄證明書的用途是申請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
  6. 申請人、或公司的所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股東、或社團或財團的所有機關主要據位人、或社團的獲委任人中的任一人的學歷及工作經驗的個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如屬社團委任指定人士,尚須提交會議紀錄;
  7. 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已履行稅務義務或免除稅務義務的證明文件;
  8. 擬使用的營業場所的不動產物業登記書面報告;
  9. 倘招募或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非本地居民的來源地為內地或越南,則須提供具當地政府認可輸出勞務資格的證明文件或認證繕本。
  10. 勞工事務局要求下遞交其他有助於審批申請的適當文件或資料。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 221 – 279 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一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諮詢預約服務


費用

澳門元30,000元(費用按准照期間比例計算;此外,須以票據方式支付,銀行劃線支票或本票均可,票據枱頭寫上「社會保障基金」)


審批所需時間

屬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的申請:

  1. 批給時間:30天(以收齊所需文件起計)
  2. 提交銀行擔保時間:45天(以接獲提交銀行擔保通知起計)
  3. 發出准照時間:15天(以收取銀行擔保起計)

屬從事不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的申請:

批給及發出准照時間:30天(以收齊所需文件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不處於下列任一情況,視為具執業適當品行:

  1. 被確定裁判判處3年或以上的徒刑,但屬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2. 提交申請之日前1年內,基於第19條第1款(10)項的規定而被註銷准照。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視為具有技術及組織的能力:

  1. 具高中或以上學歷;
  2. 具3年以上有關人力資源管理及職業介紹的工作或相關活動的經驗。

第16/2020號法律第6條第3款3項及4項所指的利害關係人包括:

  1. 公司的所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股東;倘股東屬法人,其所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持有百分之十或以上資本的股東;倘股東屬法人,其所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
  3. 社團或財團的所有機關主要據位人;如屬社團按法律或其章程規定,由其具權限的機關經會議決議委任指定人士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情況,其所有機關主要據位人及該獲委任人。

營業場所的要求:

  1. 收費職業介紹所須設於用作商業、服務或寫字樓用途的不動產內;不收費職業介紹所須設於用作商業、服務或寫字樓、社會、集體用途的不動產內;
  2. 不可設於其他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營業場所內;
  3. 設於具有獨立出入口及只作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獨立空間;
  4. 設有接待服務使用者的區域;
  5. 具備其他關於商業場所的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法規所指的適當條件。

銀行擔保:

符合准照發出要件的收費職業介紹所的申請人在接獲勞動事務局通知後45日內,提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銀行出具的金額為澳門元300,000.00元之銀行擔保,且受益實體為勞工事務局。

准照有效期:

准照有效期為連續2個曆年,且由發出准照之日起生效,至翌年12月31日終止。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郵寄或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實體)」電子平台下載有關數碼准照。

親臨領取時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繳費(僅收費職業介紹所需繳費)


資料提供:勞工事務局(DSAL)

最後更新時間:2024-02-2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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