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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收到金融機構牌照/基金設立申請

確認收到金融機構牌照/基金設立申請 – 保險監察


如何辦理

保險機構牌照類別:

  1.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保險人
  2. 住所設於外地之保險人之分公司
  3. 住所設於外地之保險人之代理辦事處
  4.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再保險人
  5. 住所設於外地之再保險人之代理辦事處

在保險機構牌照設立的申請人向本局提交申請後,保險監察廳將會向申請人發出收到有關申請的確認函。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澳門金融管理局

保險監察廳

澳門東望洋斜巷24-26號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電話:(853) 8395 2280

圖文傳真:(853) 2830 1828

電郵:dsg@amcm.gov.mo

網址:http://www.amcm.gov.mo


費用

許可申請費:暫未有就此項服務收取費用。

監察費: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必須每年支付一項監察費,金額按其保險業務規模計算,最低為澳門元三萬元,最高為澳門元一百萬元。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監察費的計算方式,並於每年六月份內進行結算及徵收上一營業年度的監察費。


審批所需時間

視乎每項申請情況而定。


相關規範或要求

請查閱以下連結:

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


資料提供: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1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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