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例
- 對外貿易‧禁止出口/進口品的相關法規
- 關於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之國際貿易協定在澳門地區實施之管制——第45/86/M號法令〔1986年9月29日《澳門政區公報》第39期〕
- 12月4日第62/95/M號法令 - 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第62/95/M號法令〔1995年12月4日《澳門政區公報》第49期第一組〕
- 核准《武器及彈藥規章》──若干廢止 -第77/99/M號法令〔1999年11月8日《澳門政區公報》第45期第一組〕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7/2003號法律〔2003年6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5期第一組〕
- 《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 第28/2003號行政法規〔2003年9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7期第一組〕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各種物資到利比里亞及入口自同一國家的物資——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2004年10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1期第一組〕
- 關於可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海上口岸地點——港務局第1/2004號通告〔2004年10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3期第二組〕
- 規定由市政署對貨物進行的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第40/2004號行政法規〔2004年12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1期第一組〕
- 禁止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多種物資到科特迪瓦——第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2005年4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4期第一組〕
- 禁止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多種物資到利比里亞,及由該地入口若干貨品——第9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2005年4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4期第一組〕
- 在珠澳跨境工業區設一出入境站及關口——第45/2006號行政命令〔2006年10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2期第一組〕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並禁止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第3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2006年11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5期第一組〕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到利比里亞,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並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其或代表該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第32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2006年11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5期第一組〕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訂於布魯塞爾、經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在該市訂定的修訂《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所修訂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訂於布魯塞爾的公約、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訂於布魯塞爾的議定書,以及《協調制度貨物分類表》第四修訂版——第36/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2006年12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9期第二組〕
- 禁止向黎巴嫩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武器和各類有關物資,以及禁止向黎巴嫩境內的任何實體或個人提供任何與提供、生產、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訓練或援助——第1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2007年5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2期第一組〕
- 第40/2007號行政命令 - 在氹仔客運碼頭的臨時設施內設立出入境事務站——第40/2007號行政命令〔2007年10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2期第一組〕
- 在內港客運碼頭內設立出入境事務站及撤銷內港14號碼頭內的出入境事務站——第7/2008號行政命令〔2008年2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7期第一組〕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任何個人或非政府實體,並禁止向其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經費籌措和財政援助——第23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2008年9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5期第一組〕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以及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 諮詢或訓練——第25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2010年9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7期第一組〕
- 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武器和相關物資予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任何非政府實體和個人,並禁止向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任何非政 府實體和個人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第2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2010年9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7期第一組〕
- 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以及各類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有關物項的備件到厄立特里亞, 並禁止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或與提供、出售、轉移、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援助、諮詢或培訓,不論其是否源自該國境內——第25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2010年9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7期第一組〕
- 核准有關《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的技術性規則、編號及名稱的第五修訂版——第68/2011號行政命令〔 2011年11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7期第一組〕
- 關於指定若干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的地點——海事及水務局第1/2014號通告〔 2014年2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7期第二組〕
- 關於指定若干地點為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海事及水務局第2/2014號通告〔 2014年4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7期第二組〕
- 關於指定若干地點為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海事及水務局第3/2014號通告〔 2014年7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0期第二組〕
- 關於指定若干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海事及水務局第4/2017號通告〔 2017年11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4期第二組〕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列表》——第2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4年8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3期第一組〕
- 關於撤銷位於氹仔北安臨時建材起卸點的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海事及水務局第2/2015號通告〔 2015年3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1期第二組〕
- 在路環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第23/2015號行政命令〔 2015年6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2期第一組〕
- 關於指定若干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海事及水務局第5/2015號通告〔 2015年11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5期第二組〕
- 在澳門漁人碼頭內的遊艇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第20/2016號行政命令〔 2016年3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2期第一組〕
- 禁止從台灣地區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6年6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3期第一組〕
- 關於指定若干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海事及水務局第4/2016號通告〔 2016年7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0期第二組〕
- 關於指定若干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海事及水務局第5/2016號通告〔 2016年10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3期第二組〕
- 核准有關《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的技術性規則、編號及名稱的第六修訂版——第67/2016號行政命令〔 2016年10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3期第一組〕
- 更新《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6年12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2期第一組〕
- 關於指定若干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海事及水務局第1/2017號通告〔 2017年1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期第二組〕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2023年7月2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0期第一組〕
- 訂定危險品子分類和編碼——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3年7月2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0期第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