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方式
- 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經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
-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 經鑑證之委託書;
-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以來澳高等院校就讀為目的
- 已填妥之法定專用申請表(格式一);若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法定專用資料表(格式八);【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資料頁影印本;
- 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月結單、儲蓄戶口存款、稅款收據等);
- 澳門高等院校發出的取錄證明;
- 回程機票訂位證明(若該學生在澳修讀之高等課程少於6個月);
-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以來澳工作為目的
- 已填妥之法定專用申請表(格式一);若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法定專用資料表(格式八);【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資料頁影印本;
- 獲澳門當局批准工作的證明影印本(即已通過澳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審核之「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申請表或「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續期申請信);【註:此文件只須遞交影印本,無須出示正本。】
-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以外地僱員家屬身份留澳為目的
- 已填妥之法定專用申請表(格式一);若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法定專用資料表(格式八);【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資料頁影印本;
- 批准通知書影印本(即批給外地僱員家團成員「逗留的特別許可」之通知書);【註:此文件只須遞交影印本,無須出示正本。】
-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以參團旅遊為目的
- 該旅行團所承辦之旅行社之擔保書及團員名單;
- 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影印本;
- 赴澳旅行團團員有效護照/旅遊證件之身份資料頁影印本;
-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其他(如個人遊、探親、依親逗留或居留等)
- 已填妥之法定專用申請表(格式一);若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法定專用資料表(格式八);【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影印本;
- 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月結單、儲蓄戶口存款、稅款收據、就業證明等);
- 訪澳交通及住宿安排(例如:來回航班訂位及酒店收據等);
- 訪澳目的證明(例如:在澳親屬的居留/逗留證件影印本、在澳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等);
- 曾來澳使用之旅遊證件資料頁(倘有);
- 其它國家或地區的有效入境簽證或居留簽證/許可(倘有);
-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備註:若申請人為越南籍,須同時提交申請人之越南身份證及戶口簿文件。
- 以來澳高等院校就讀為目的
- 表格下載
- 附件文檔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類別 | 費用(簽發一次入境種類的入境許可) | 費用(簽發多次入境種類的入境許可) |
個人 | 澳門元 200元 | 澳門元 300元 |
家庭護照 | 澳門元 400元 | 澳門元 600元 |
12歲以下之兒童 | 澳門元 100元 | 澳門元 150元 |
出示集體旅行證明文件並由同一旅遊經營人組織為數至少十人的團體 | 每人澳門元 100元 | 每人澳門元 150元 |
官式訪問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進行文化、宗教、體育交流或同類性質其他交流活動的有組織的團體 | 基於情況特殊且屬合理者,按治安警察局局長批示,每人的相關費用可減至澳門元100元 | 基於情況特殊且屬合理者,按治安警察局局長批示,每人的相關費用可減至澳門元150元 |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所需資料齊備起計15個工作日
(註:需視乎不同個案之具體情況而定)
備註 / 申請須知
-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7條第3款之規定,按專用式樣給予的預先入境許可,只要不存在消滅的理由,應自給予許可之日起最多120日內使用,並允許持有人於許可所載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
-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4條之規定,非居民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時,所持有的護照、旅行證件或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剩餘的有效期,應超過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期間加上90日。
-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21及22條、第35及36條之規定,非居民於申請「預先入境許可」時, 應如實申報訪澳目的,以免因所申報之目的與實際來澳目的不符,而影響其正常入境,倘非居民被發現在澳從事的活動明顯偏離入境目的,可被依法廢止逗留許可和限期離境,以及限制入境。
- 根據第1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適當的維生資源,非居民倘未能證明擁有在擬逗留期間的適當維生資源或購買返程運輸憑證所需的資源,可依法被拒絕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66條第1款之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申請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