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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出入境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1. 出入境事務站人員接收澳門居民的身份證後,立即檢查證件及核對持證人,並以光學閱讀機或手動方式將居民身份資料輸入電腦,確認資料無誤後將身份證交回居民。
  2. 澳門居民經“一戶通”完成“電子身份”登記後,通關時打開“我的服務”中“我的通關”生成二維碼,然後在常規自助通道第一道閘門自行掃碼,又或在人工通道聽從警員指示自行掃碼,即可取代提交實體身份證的步驟。合作查驗自助通道暫不適用“我的通關”。
  3. 年滿7周歲或以上之澳門居民及持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且在申辦該證件時已授權本局使用其指紋模板信息之內地居民,可以使用自助過關系統辦理出入境手續。
  4. 本地居民其證件在境外因遺失或被盜竊,當抵澳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或任何旅行證件,出入境事務站人員將對申請人進行初步審查,為其制作核實身份資料申請書及套取指紋,透過本局與身份證明局聯網電腦上的資料認別申請人的身份,經確認無誤後允許申請人入境。
  5. 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對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作電腦記錄,並在其所持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又或其他被認為適合的文件上作記錄,當中載明獲許可逗留的期限;以及在必要時收集生物識別資料,以確定或確認身份。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澳門居民出入境(經人工通道):澳門居民。
  2. 澳門居民出入境(經自助通道):年滿7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澳門居民。
  3. 澳門居民出入境(經合作查驗自助通道):符合條件的澳門居民(見下表)。

口岸

適用條件

青茂口岸

持用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含非中國籍),已辦理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現僅限持上述證件的澳門居民經青茂口岸通關。)

港珠澳大橋口岸珠澳旅檢大廳

持用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含非中國籍),已辦理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橫琴口岸
旅檢大廳
– 隨車人員驗放廳

持用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含非中國籍),已辦理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持用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外國護照(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持用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外國電子護照(具有6個月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持用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外國電子護照(具有6個月以上多次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橫琴口岸—聯合一站式車道

駕駛者持用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含非中國籍),已辦理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駕駛者持用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外國護照(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駕駛者持用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外國電子護照(具有6個月以上外國人居留許可),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4. 非澳門居民出入境:非澳門居民。
5.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首次入境: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
6. 更改入境目的:非澳門居民。
7. 申請限制未成年人出境:澳門居民及非居民。
8. 補發逗留/居留許可憑條:非澳門居民。
9. 外地遺失證件之澳門居民入境:澳門居民。
10. 非澳門居民登記自助過關:非澳門居民。

傳統兩門式自助通道

適用人員

適用條件

辦理自助通關備案所需文件

內地居民
(年滿7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往來港澳通行證。

無須辦理自助通關備案即可使用本澳傳統兩門式自助通道,在辦理證件時已授權港澳地區使用其生物特徵進行自助通關。

持用電子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

持用往來港澳通行證,且具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或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

持用特別逗留證。

須帶備有效的特別逗留證及有效的非電子/電子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辦理自助通關備案。

香港居民
(年滿11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持有載有“*”、“***”或“R”標記的香港居民身份證。

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辦理自助通關備案。

持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須帶備有效期90日以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及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證辦理自助通關備案。

台灣居民
(年滿7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須帶備有效期90日以上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倘有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其他地區旅行證件辦理自助通關備案。

持用台灣地區旅行證件,且具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或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

須帶備有效期90日以上的台灣地區旅行證件和倘有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逗留許可憑條,外地僱員尚須帶備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或申辦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收入收據」正本,以便辦理自助通關備案。

外籍人士
(年滿7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澳洲護照、韓國護照、葡萄牙護照、新加坡護照、巴西護照或德國護照。

須帶備有效期90日以上的相關護照辦理自助通關備案。

持用外國護照(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為載於《公報》獲行政長官豁免的國家之國民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474/ps-1474b/

須帶備有效期90日以上的相關護照辦理自助通關備案。

持用外國電子護照(具有6個月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許可),且為載於《公報》獲行政長官豁免的國家之國民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474/ps-1474b/

須帶備有效期90日以上的相關護照辦理自助通關備案。

持用外國護照,且具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或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

須帶備有效期90日以上用作申辦逗留特別許可的護照及逗留許可憑條,外地僱員尚須帶備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或申辦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收入收據」正本,以便辦理自助通關備案。

 

合作查驗自助通道

口岸

適用人員

適用條件

青茂口岸

內地居民
(年滿7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往來港澳通行證或電子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在辦理上述證件時已授權港澳地區使用其生物特徵進行自助通關。

香港居民
(年滿11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含非中國籍),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現僅限持上述證件的港澳居民和內地居民經青茂口岸通關。

港珠澳大橋口岸珠澳旅檢大廳

內地居民
(年滿7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往來港澳通行證或電子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在辦理上述證件時已授權港澳地區使用其生物特徵進行自助通關。

香港居民
(年滿11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含非中國籍),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台灣居民
(年滿7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橫琴口岸
旅檢大廳
隨車人員驗放廳

內地居民
(年滿7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往來港澳通行證或電子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在辦理上述證件時已授權港澳地區使用其生物特徵進行自助通關。

香港居民
(年滿11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含非中國籍),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台灣居民
(年滿7歲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外籍人士
(年滿 7 歲及身高 1.2 米或以上)

持用外國護照(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符合豁免簽證及預先入境許可進入澳門條件*,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參見本澳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9條,符合豁免簽證及預先入境許可進入澳門條件包括:載於《公報》獲行政長官豁免的國家之國民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474/ps-1474b/持有本澳逗留特別許可人士(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屬和外地學生等)、持香港居民身份證人士等。

持用外國電子護照(具有6個月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許可),且符合豁免簽證及預先入境許可進入澳門條件*,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參見本澳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9條,符合豁免簽證及預先入境許可進入澳門條件包括:載於《公報》獲行政長官豁免的國家之國民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474/ps-1474b/持有本澳逗留特別許可人士(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屬和外地學生等)、持香港居民身份證人士等。

橫琴口岸聯合一站式車道

內地居民
(僅限駕駛者使用)

持用往來港澳通行證(附有多次有效赴澳簽注),在辦理上述證件時已授權港澳地區使用其生物特徵進行自助通關。

持用(電子/非電子)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附有多次有效赴澳簽注),其中非電子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需辦理澳門與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香港居民
(僅限駕駛者使用)

持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含非中國籍),已辦理澳門和內地自助通關備案手續。

11. 修正入境時獲批的「逗留許可」:入境本澳後發現獲批錯誤逗留期限的非澳門居民。
12. 申請「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曾在本澳官方出入境事務站進出境之人士。
13. 隨車出入境:

  • 經關閘出入境事務站車道辦理出入境手續
    • 駕駛者:持有符合兩地有關規定駕駛執照的澳門居民或旅客。
    • 隨車乘客:外交禮遇人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人士、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人士、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人士,上述五類以外且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士(僅限沒有成年乘客陪同的情況下)。
  • 經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出入境事務站車道辦理出入境手續
    • 駕駛者:持有符合兩地有關規定駕駛執照的澳門居民或旅客。
    • 隨車乘客:70歲或以上老人、10歲或以下兒童、孕婦等需扶助的中國公民及殘障不便人士。
  • 經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車道辦理出入境手續
    • 駕駛者:符合粵澳或港澳兩地有關駕駛跨境私家車資格的澳門居民或旅客(駕駛往來港澳車輛者必須為指定駕駛員以及已辦理相關部門往返兩地之手續)。
    • 隨車乘客:外交禮遇人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中國護照人士、持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人士、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人士、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人士,上述六類以外且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士(僅限沒有成年乘客陪同的情況下)。

服務結果

  1. 澳門居民出入境(經人工通道):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2. 澳門居民出入境(經自助通道):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3. 澳門居民出入境(經合作查驗自助通道):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4. 非澳門居民出入境: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5.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首次入境: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6. 更改入境目的:成功申請後,可獲批更改入境目的。
  7. 申請限制未成年人出境:成功申請後,可限制未成年人出境。
  8. 補發逗留/居留許可憑條:成功申請後,可獲補發逗留/居留許可憑條。
  9. 外地遺失證件之澳門居民入境:成功確認身份後,可入境澳門。
  10. 非澳門居民登記自助過關:成功登記後,可經自助過關通道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澳門居民。
  11. 修正入境時獲批的「逗留許可」:成功申請後,可獲批修正入境時獲批的「逗留許可」。
  12. 申請「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成功申請後,可獲發「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
  13. 隨車出入境: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出入境事務站使用規則

適用人群:進入各出入境事務站範圍內之人士

查詢電話: (853) 2872 5488 (24小時出入境熱線)

網     頁:https://www.fsm.gov.mo/psp

建議及投訴:

  • 電話:(853) 2878 7373 (24小時投訴熱線)
  • 電郵:psp-info@fsm.gov.mo
  • 網上:治安警察局網頁內的「網上建議及投訴」專區
  • 郵寄: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 治安警察局局長公共關係處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一百條制定本規定,以規範出入境事務站的使用及運作。

  1. 為保持環境整潔及確保通關秩序正常,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範圍內之人士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遵守現場的告示及工作人員發出的正當指示(包括治安警察局、衛生局、海關、司法警察局等及其他執法部門);
    2. 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除下帽子,太陽眼鏡等一切影響工作人員辨別樣貌特徵的物品,並停止使用一切電子設備;
    3. 尊重他人,照顧同行長者及小童,符合資格的人士可使用關愛通道;
    4. 看管好隨身物品,禁止隨意擺放或棄置,也禁止攜帶任何可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5. 禁止插隊或跨越圍欄、以及在非對外開放時間闖入或停留;
    6. 禁止長時間停留、禁止喧鬧、嬉戲及騷擾他人或擾亂正常運作的行為;
    7. 禁止踏騎自行車、電動車(明顯行動不便者除外);
    8. 禁止拍攝、錄影及錄音,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9. 禁止展示旗幟或橫額,或一切影響公共安全及秩序的活動;
    10. 禁止攜帶動物,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11. 禁止亂抛垃圾、隨地吐痰或擤鼻涕、以及隨處便溺;
    12. 禁止塗污及損毀口岸範圍的設備及物品;
    13. 禁止全身或局部裸露致使他人不安;
    14. 禁止吸煙;
    15. 禁止未經許可進入限制區域;
    16. 禁止逃避出入境的管控,尤其是在自助過關通道內與他人同行。
  2. 對不遵守本規則的使用者,將按適用的法例或《公共地方總規章》追究相應的責任,同時也可被拒絕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1. 違反本規則第一條第10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300元的罰款;
    2. 違反本規則第一條第11至第13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600元的罰款;
    3. 違反本規則第一條第14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1500元的罰款;
    4. 違反本規則第一條第15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3000-9000元的罰款;
    5. 違反本規則第一條第16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5000-15000元的罰款。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 (853) 2872 5488

傳真: (853) 8897 0300

電郵: sminfo@fsm.gov.mo

網址: http://www.fsm.gov.mo/psp/cht/ma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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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事務站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1

關閘出入境事務站

澳門關閘廣場

(853) 8980 0321

(853) 8980 0323

2

青茂出入境事務站

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

(853) 8591 0321

(853) 8591 0422

3

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出入境事務站

 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

(853) 8805 4322

(853) 8805 4530

4

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

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

(853) 8805 0323

(853) 8805 0300

5

珠澳跨境工業區出入境事務站

澳門工業園大馬路

(853) 2827 1327

(853) 8799 3330

6

外港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澳門海港前地外港客運碼頭

(853) 8798 5327

(853) 8798 5304

7

氹仔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澳門氹仔北安大馬路

(853) 2885 0355

(853) 8295 7300

8

機場出入境事務站

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國際機場

(853) 8898 1317

(853) 2886 1162

9

內港及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澳門火船頭街

(853) 2893 9434

(853) 2893 9403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11 15:17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