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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門居民遺失入境證件之處理

香港居民申請《遺失證件聲明書》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即時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僅屬遺失入境證件情況
      遺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港證/香港簽證身份書/香港特區護照/香港特區旅行證,或其他香港旅遊證件之香港居民,可直接親往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一併辦理報失及離境手續,如持有有效3小時內離境船票,可直接親往外港碼頭出入境事務站或氹仔碼頭出入境事務站一併辦理報失及離境手續,否則必須親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一併辦理報失手續及申辦《遺失證件聲明書》。
    2. 涉及刑事(如:證件被偷竊或搶劫等),或報失其他證件及財物的情況
      需先親往警務機關報案,在取得《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後,可親往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辦理離境手續,如持有有效3小時內離境船票,可親往外港碼頭出入境事務站或氹仔碼頭出入境事務站辦理離境手續,否則必須親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申辦《遺失證件聲明書》。
  2.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適當填寫有關失證資料之聲明書;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聲明書》表格】
    2. 由警務機關發出之《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若涉及刑事情況);
    3. 證明失證者身份之其他證明/文件(倘有)。
  3. 表格下載
    1. 遺失香港身份證聲明書(DARP/SP M-4)
  4. 附件文檔
    1. 《遺失證件聲明書》式樣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治安警察局 – 出入境管制廳及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地址

  1.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辦公時間)及出入境管制廳調查及遣送警司處(非辦公時間):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2. 出入境管制廳外港碼頭出入境事務站、氹仔碼頭出入境事務站及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 (24小時)
    【註:僅適用於純粹遺失入境證件之香港居民同時辦理報失及離境手續】

辦公時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倘需於非辦公時間內向調查及遣送警司處申辦有關手續者,請先致電 (853) 2872 5488。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簽發《遺失證件聲明書》:

  1. 經香港權限當局核實身份 – 3小時<服務承諾>
  2. 經本局指紋系統核實身份 – 1小時<服務承諾>
    (經本局指紋系統核實指為已登記使用本澳自助過關通道之香港居民)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取得「離境證件」後之手續
    應在「離境證件」之有效期內憑該證離境,否則會視為逾期逗留。
  3. 逾期逗留的處罰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58條之規定,非居民並非因不可歸責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驅逐出境外,尚可被實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間屆滿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間不超過30日,且違法者不屬此類違法行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立即繳付相應的最低罰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門元500元),則不適用上述的規定;另外,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94條之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1年內,實施相同的違法行為,且實施新的行政違法行為與先前的違法行為相距不超過5年,視為累犯。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26 15:59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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