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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延長「逗留許可」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非居民若需延長其「逗留許可」的期限,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11條或第29條,以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1條之規定申請「延長逗留許可」或「例外延長逗留許可 」。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1. 延長逗留許可:需要延長「逗留許可」的期限累計不超過90日之人士。
  2. 例外延長逗留許可:基於人道理由或值得例外考慮並經說明理由的其他原因,須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
  3. 居留許可申請人士待決期間申請:經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或招商投資促進局提出居留許可申請後,在申請待決期間,須延長「逗留許可」的期限之人士。

申請資格

  1. 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2. 原「逗留許可」的留澳期限不足以讓居留許可申請人士合法留澳至獲悉申請結果。【註:僅適用於「居留許可申請人士待決期間申請」手續】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人士發出載有新逗留期限的《逗留許可憑條》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 –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1. 逗留分處【註:僅適用於「延長逗留許可」及「例外延長逗留許可」手續】
  2. 居留分處【註:僅適用於「居留許可申請人士待決期間申請」手續】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電郵:sminfo@fsm.gov.mo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網上系統

  1.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網上預約系統
  2. 延長「逗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註:僅適用於「延長逗留許可」及「例外延長逗留許可」手續】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4 12:2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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