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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常見問題

  1. 治安警察局為審批逗留特別許可或居留許可的申請,可要求提供意見的實體,除勞工事務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外,具體還有哪些監管或發出證明的實體?
  2. 本公司擬聘請一名非居民來澳工作,請問如何得知該非居民是否處於第21/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三及第四款規定的受限制狀態(即俗稱的「過大冷河」及「過小冷河」)?另外,如何得知該非居民在最近一份「聘用許可」批示中獲批之職業名稱及職業編碼?
  3. 請問「外地僱員」在甚麼情況下需要「過大冷河」?有沒有例外情況?
  4. 請問甚麼是「過小冷河」?如何判斷從事的新工作與最近一份「聘用許可」中所獲准從事的職業相同?
  5. 本人不慎遺失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密碼信,請問是否可以申請補領?
  6. 我想解僱家裏的外地僱傭,需要辦理甚麼手續?
  7. 我的家傭帶同護照離家出走,我是否仍可辦理取消她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手續?
  8. 請問貴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是如何計算第21/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聘用許可」失效情況?
  9. 本人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什麼情況下需要重新登記自助過關手續?
  10. 在澳門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工作滿七年是否可以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
  11. 聽說某些人入境澳門時是不用填寫出入境申報表的,到底這些簡化措施是適合哪類人士呢?
  12. 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13. 本人持有附帶自動續期條款之聘用許可批示,現在想為本人之家務工作僱員辦理手續,請問應如何填寫 貴廳所提供之申請信中的期限欄?
  14. 本人持有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附帶自動續期條款之聘用許可批示,並已為所聘請之家務工作僱員辦理了「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請問日後是否需要到 貴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為其辦理續期手續?
  15. 針對勞工事務局推出之家務工作聘用許可附帶自動續期條款之情況, 貴局是如何向有關家務工作僱員簽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16. 現階段的「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有哪些服務項目?
  17. 現階段哪些人有需要申請開通「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帳戶?
  18. 如欲終止被授權人士代聘用實體或職業介紹所辦理「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手續或使用「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應該怎麼辦?
  19. 我的家務工作僱員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將於2021年12月18日(星期六)屆滿,我們雙方決定於該許可有效期屆滿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由於當日為公眾假期,請問我是否可以提前取消其「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20. 我與越南籍家傭於2018年2月25日取消「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後,她便返回越南。其後,我決定重新聘用該名越南籍家傭。請問她需要重新提交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嗎?
  21. 我打算聘請一名非居民為工作僱員,請問在辦理申請時需提交刑事紀錄證明書嗎?
  22. 我和我的越南籍太太同是在澳工作的「外地僱員」,但她決定取消其「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並申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隨本人在澳生活。請問在申辦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手續時,需要提交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嗎?
  23. 請問可以從哪些途徑得知將要聘用之越南籍家傭是否需要提交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
  24. 非專業的內地僱員,是否需要持“入境憑證”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方取得“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
  25. 需要預先簽證入境的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的國民的入境程序有變化嗎?
  26. 已在澳的越南籍人士(包括即將離職之外僱)是否必須先回國申請“入境憑證”及再辦理預先簽證才能在澳工作?
  27. 持“入境憑證”的非居民希望以旅客身份入境(或僱主未有工作安排),可取得其所屬國家或地區的逗留期嗎(如香港居民可獲一年逗留期)?
  28. 持“入境憑證”的非居民是否百分之百肯定可入境澳門工作?
  29. 如果澳門現時的防疫政策不變,非居民除持“入境憑證”外,還要注意什麼措施?
  30. 持“入境憑證”的非居民入境時所使用的旅行證件與“入境憑證”上所載的證件不一致時,會否被拒入境?
  31. 非居民持“入境憑證”入境後,“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被廢止或失效時,該外僱是否需要“過冷河“?
  32. 本人持有逗留特別許可,在澳有多個住址,應申報哪一個?
  33. 持有超過九十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絡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後如發生變更,應如何處理?
  34. 什麼情況下,治安警察局會初端拒絕我的「逗留特別許可」申請?
  35. 有哪些人士可以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逗留特別許可」?
  36. 符合甚麼條件的外地僱員可以開立“一戶通”帳戶,需要帶備什麼文件?
  37. 外地僱員入境本澳為僱主提供服務後,何時可以開立“一戶通”帳戶?
  38. 本人曾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現時已取消返回原居地,可否可以開立“一戶通”帳戶?
  39. 曾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外僱,取消後是否可以繼續使用“一戶通”帳戶查詢信息?
  40. 內地電話號碼可否開立“一戶通”帳戶?
  41. 請問使用“一戶通”如何查閱受限制狀態(即俗稱的「過大冷河」及「過小冷河」)?
  42. 本人更換了旅行證件,與“一戶通”上所載的證件不相同,會影響到“一戶通”的使用嗎?如何更新“一戶通”內的證件資料?
  43. 開立“一戶通”時,系統顯示未能通過本人的面容識別資料,該如何處理?
  44. 如果取消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後再次來澳工作,在取得新證後,是否需要重新登記“一戶通”帳戶?
  45. 如果外地僱員已成為本澳居民,需要重新辦理“一戶通”帳戶?
  46. “外地僱員服務”能否查閱合同條件及個人資料,如父母姓名?
  47. 外地僱員如何在「一戶通」辦理「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確認手續?
  48. 外地僱員在「一戶通」上完成「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確認手續後,如何得知該許可已被更新?
  49. 外地僱員在「一戶通」完成「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確認手續後,可透過哪些方式查閱及在有需要時向他人展示?
  50. 外地僱員在「一戶通」完成「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確認手續後,可以去哪裡列印或補印載有最新有效期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
  51. 外地僱員若遇上警務人員進行身份核查時,一般要出示甚麼文件?
  52. 「一戶通」內的「查詢頁面」所展示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是否可作為該許可的適當證明嗎?
  53. 某些機構或部門需要檢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有效期才讓我進入場所辦理手續,而透過「一戶通」辦理了外地僱員續期後,若我不持有「逗留許可」憑條,他們如何得知我的「逗留許可」有效期?
  54. 一般情況下,公眾或私人機構在建立法律關係時,一般應以什麼方式查看外地僱員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以保障自身權利?
  55. 不諳手機操作、遇有網絡故障、或對「查詢頁面」展示的逗留狀況存疑時,該如何查閱有效期?
  56. 我是來自中國內地的外地僱員,為什麼在「一戶通」上不能辦理續期?

1. 治安警察局為審批逗留特別許可或居留許可的申請,可要求提供意見的實體,除勞工事務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外,具體還有哪些監管或發出證明的實體?

例如為發出仲裁員的逗留特別許可,需要時可向仲裁監管實體要求提供意見;又或為發出傳統商販逗留特別許可,需要時可向巿政署要求提供意見等等。


2. 本公司擬聘請一名非居民來澳工作,請問如何得知該非居民是否處於第21/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三及第四款規定的受限制狀態(即俗稱的「過大冷河」及「過小冷河」)?另外,如何得知該非居民在最近一份「聘用許可」批示中獲批之職業名稱及職業編碼?

外地僱員憑已獲發的個人密碼,可登入本局“外地僱員網上服務”系統查閱題述資訊,此外,外地僱員開立一戶通帳戶後,可使用“外地僱員服務” 查閱相關資訊。


3. 請問「外地僱員」在甚麼情況下需要「過大冷河」?有沒有例外情況?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獲發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被廢止或失效時,則六個月內不得獲發新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這限制俗稱「過大冷河」,但基於下列原因而被終止「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情況除外:

一、原「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期限屆滿,而新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是由原許可失效時僱員所屬的僱主提出申請;
[即:僱主只要在「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到期前60日內向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提出續期申請,即可被視為符合此項規定。]
二、勞動合同失效;
三、僱主獲發的「聘用許可」被廢止;
四、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終止勞動關係;
[即:僱主、僱員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須遞交由僱主(或僱傭兩方)簽署,聲明勞動關係的終止是雙方共同協議的聲明書。]
五、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或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如:屬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僱員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須出示由權限機關(例如:勞工事務局)發出之證明文件作佐證。]
六、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即:僱員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須出示由權限機關(例如:勞工事務局)發出之證明文件作佐證。]


4. 請問甚麼是「過小冷河」?如何判斷從事的新工作與最近一份「聘用許可」中所獲准從事的職業相同?

一、屬經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三)至(六)項規定情況之非居民,其六個月內從事的新工作必須與其最近的一份「聘用許可」(即上一次使用之「聘用許可」)所獲准從事的工作相同,方可獲發新「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這種限制俗稱「過小冷河」。
二、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在處理「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申請時,如發現有關申請處於第一點所指的六個月受限制期內,受理分處會將有關非居民是次申請從事工作之職業編碼及職業名稱(按「聘用許可」批示所載資料)與上一份工作作比較:

①當屬職業編碼及職業名稱相同的情況,申請獲批准。
②當屬職業編碼相同,職業名稱不同的情況,受理分處會先向勞工事務局徵詢意見,如該局判斷該非居民是次申請從事的工作與上一份工作相同,則申請獲批准,否則不獲批准。
③當屬職業編碼不同的情況,申請不獲批准。


5. 本人不慎遺失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密碼信,請問是否可以申請補領?

可以。閣下可向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K區或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三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C區提出申請,並遞交下列文件:

  1. 用作申辦「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護照 / 旅遊證件 / 身份證明文件或《通行證》正本
  2.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正本。

閣下可於文件齊備無誤後即時獲發新的密碼信。


6. 我想解僱家裏的外地僱傭,需要辦理甚麼手續?

在與家務工作僱員終止僱傭關係時,僱主或其合法代理人需前往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辦理取消該僱員所持之《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簡稱《外地僱員證》)及相關逗留許可之手續。而申辦有關手續時,需帶備下列文件:

  1. 取消《外地僱員證》之申請信及其影印本;
  2. 該僱員之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僅需身份資料頁);
  3. 該僱員所持《外地僱員證》/ 已通過初審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申請表/《收入收據》正本;
  4. 僱主之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7. 我的家傭帶同護照離家出走,我是否仍可辦理取消她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手續?

可以。僱主須到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辦理取消該僱員所持之《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及相關「逗留許可」之手續,並於申請信內註明有關情況


8. 請問貴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是如何計算第21/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聘用許可」失效情況?

1.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聘用許可」失效情況(俗稱「六個月失效」),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的計算準則一般按下列情況劃分:

情況一 如屬獲批給「聘用許可」之情況,則以僱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勞工事務局簽收「聘用許可」批示(俗稱「輸入批示」)之日起開始計算六個月。
情況二 如屬「聘用許可」獲續期之情況,則以僱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勞工事務局簽收「聘用許可」批示(俗稱「續期批示」)之日或該「續期批示」生效日期(即與該「續期批示」相應之前批示期限屆滿日翌日),以日期較後者作為起始日計算六個月。

2.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聘用許可」批示內的所有(或部份)配額必須在上述六個月內的某一時段同時被使用,即表示使用有關配額之非居民必須在第一點所述的六個月內同時持有有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方可避免批示內所有(或部份)配額失效。


9. 本人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什麼情況下需要重新登記自助過關手續?

倘閣下沒有更換旅行證件或只是更換了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則毋須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否則,必須在取得新旅行證件後到指定登記地點註更新證件資料。此外,於《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有效期屆滿前7日內,閣下使用自助過關通道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權限會被中止,而使用權限將會在閣下之《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獲續期後翌日起重新啟動。

註:關閘出入境事務站(離境大堂出境辦事處)、青茂出入境事務站(3樓離澳大堂-出境辦事處)、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港澳大堂出境辦事處)(港澳入境大堂地面層)、外港碼頭出入境事務站(入境大堂)、氹仔碼頭出入境事務站(入境大堂)、機場出入境事務站(入境大堂)、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出入境事務站(入境大堂-簽證室)及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10. 在澳門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工作滿七年是否可以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

對於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簡稱《外地僱員證》)以「外地僱員」身份在澳門工作的情況,按法律規定這類人士只屬「逗留」不屬「居留」。故此,即使在澳門工作滿七年,也不會獲發澳門居民身份證。


11. 聽說某些人入境澳門時是不用填寫出入境申報表的,到底這些簡化措施是適合哪類人士呢?

自2013年7月10日起,本澳全面實施「旅客出入境免蓋章措施」(本澳對非澳門居民持「旅行證件」入/出境已豁免蓋章),並以列印《逗留許可憑條》通知旅客在澳逗留期,所有旅客無須再填寫《逗留許可憑條》。請各位旅客留意《逗留許可憑條》上的逗留期限,在澳期間請妥善保存此表。如旅客遺失《逗留許可憑條》,可前往本局轄下指定部門要求補列印《逗留許可憑條》。

 


12. 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逾期逗留不屬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罪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三十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付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詳見有關法規條文)


13. 本人持有附帶自動續期條款之聘用許可批示,現在想為本人之家務工作僱員辦理手續,請問應如何填寫 貴廳所提供之申請信中的期限欄?

您只需根據聘用許可批示上所載期限(一年或兩年,自動續期),對應地在申請信期限欄內填上1年2年即可。


14. 本人持有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附帶自動續期條款之聘用許可批示,並已為所聘請之家務工作僱員辦理了「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請問日後是否需要到 貴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為其辦理續期手續?

需要。閣下可於家務工作僱員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到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辦理續期手續。


15. 針對勞工事務局推出之家務工作聘用許可附帶自動續期條款之情況, 貴局是如何向有關家務工作僱員簽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1. 新申請情況
    一般情況下,本局對於「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的簽發期限將採取每一次的新申請按1年或2年(聘用許可所述的年數)批給。即是,簽發期限是由「外地僱員」獲得「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俗稱「紅印」)起計至「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俗稱「綠印」)有效期屆滿為1年或2年(護照有效期較獲批期限短之情況除外)。
  2. 續期情況(可於「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有效期前60日內到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提出申請)
    完成有關手續後,家務工作僱員會獲發新的「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其有效期為舊「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翌日起計一年或兩年(按勞工事務局批給的期限作出,但護照有效期較獲批期限短之情況除外)。
  3. 「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才前來辦理續期之情況
    完成有關手續後,家務工作僱員會獲發新「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其有效期為自簽發新「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日起計一年或兩年(按勞工事務局批給的期限作出,但護照有效期較獲批期限短之情況除外)。
  4. 補期情況
    家務工作僱員因旅遊證件有效期不足而未能獲取一年或兩年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在換領新旅遊證件或延長旅遊證件之期限後,可前來辦理補期手續,完成手續後,其「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可獲延長至應有的一年或兩年。
    例:某甲於2015年5月5日前來辦理申請,按自動續期批示,某甲獲批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期限應為2016年5月4日,但由於其護照有效期不足(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0日),故某甲獲批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只到2015年11月10日,其「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期限會在完成補期手續後方可延長至2016年5月5日。

16. 現階段的「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有哪些服務項目?

現階段有網上辦理非專業類「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新申請及續期申請服務。


17. 現階段哪些人有需要申請開通「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帳戶?

職業介紹所及非透過職業介紹所申辦手續之聘用實體,都可為其代理人申請開通「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帳戶。
申請人只需向本廳外地僱員分處提交《代辦手續人員登記表》,合資格之申請人將會獲發一個用戶名及密碼,然後便可以開始登入網上系統使用服務。登入帳戶是按個人為單位發出的,例如:聘用實體有5名員工需要使用該「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即該5名員工都需要各自申請一個專屬帳戶。需要注意的是,已授權職業介紹所申辦手續之聘用實體,無需另行申請開通「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帳戶。


18. 如欲終止被授權人士代聘用實體或職業介紹所辦理「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手續或使用「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應該怎麼辦?

為避免所提交之申請仍被視為有效,您必須立即通報本廳外地僱員分處取消登記。


19. 我的家務工作僱員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將於2021年12月18日(星期六)屆滿,我們雙方決定於該許可有效期屆滿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由於當日為公眾假期,請問我是否可以提前取消其「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處於上述情況,可以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日(2021年12月18日,星期六)的前一個工作日(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帶備取消「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申請文件,以及一封聲明有關外地僱員會工作至「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屆滿日之聲明書,到本廳外地僱員分處取籌辦理手續,另亦可透過網上預約系統,預約指定時間前來取籌辦理手續。倘於2021年12月16日或之前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將引致相關外僱處於第21/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受限制狀態(俗稱「過小冷河」)。


20. 我與越南籍家傭於2018年2月25日取消「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後,她便返回越南。其後,我決定重新聘用該名越南籍家傭。請問她需要重新提交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嗎?

越南籍家傭自取消「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起計六個月內重新申請同一許可,毋須提交刑事紀錄證明書。就上述問題,倘於2018年8月25日當日或之後提交申請,越南籍家傭自取消「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至從新受聘所經過的期間就超過6個月,即不符合毋須提交的情況,所以在提交「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表時,必須同時提交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2號全國性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有關證明之時效及認證要求詳見《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21. 我打算聘請一名非居民為工作僱員,請問在辦理申請時需提交刑事紀錄證明書嗎?

按現時規定,越南籍公民首次或於一定期限之後重新申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須提交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然而,其他國籍人士,治安警察局也可要求申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時提供由其國籍國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


22. 我和我的越南籍太太同是在澳工作的「外地僱員」,但她決定取消其「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並申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隨本人在澳生活。請問在申辦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手續時,需要提交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嗎?

不需要,因為有關措施僅適用於申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之越南籍公民。然而,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88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也可要求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者提供由其國籍國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


23. 請問可以從哪些途徑得知將要聘用之越南籍家傭是否需要提交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

曾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之越南籍公民可憑曾獲發之個人密碼登入“外地僱員網上服務”查詢最近一次「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之取消日期,屬於新措施所指自取消「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起計六個月內重新申請同一許可的情況,則毋須遞交刑事紀錄證明書。外地僱員已開立一戶通帳戶後,也可使用“外地僱員服務”查閱相關資訊。


24. 非專業的內地僱員,是否需要持“入境憑證”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方取得“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

需要。內地僱員須持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逗留(D)”簽注及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入境憑證”識別其是以工作為目的入境澳門,並可於澳門出入境事務站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


25. 需要預先簽證入境的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的國民的入境程序有變化嗎?

基本上沒有變化,新申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除了持“入境憑證”,上述六個國家之國民還需要辦理預先簽證才可入境澳門。


26. 已在澳的越南籍人士(包括即將離職之外僱)是否必須先回國申請“入境憑證”及再辦理預先簽證才能在澳工作?

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居民須取得“入境憑證”,並須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方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此外,非居民在入境澳門時仍須遵守現行的出入境法律制度,需預先簽證國家(如越南)的國民尚須持預先簽證才可入境澳門。


27. 持“入境憑證”的非居民希望以旅客身份入境(或僱主未有工作安排),可取得其所屬國家或地區的逗留期嗎(如香港居民可獲一年逗留期)?

一般情況下,非居民一旦獲本澳僱主聘用及獲發“入境憑證”,入境本澳時隨即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


28. 持“入境憑證”的非居民是否百分之百肯定可入境澳門工作?

經修改的《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後,非居民在入境澳門時仍須遵守現行的出入境法律制度,因此,即使持有“入境憑證”,有關的非居民若屬法律所規定之情況,亦可被拒絕進入澳門。


29. 如果澳門現時的防疫政策不變,非居民除持“入境憑證”外,還要注意什麼措施?

增設“入境憑證”的措施並不影響澳門特區防疫政策的執行,故擬來澳工作的非居民須留意特區政府防疫政策的公告,而根據現時的防疫政策,不同國家/地區之國民/居民所須遵守的入境防疫政策亦有不同。


30. 持“入境憑證”的非居民入境時所使用的旅行證件與“入境憑證”上所載的證件不一致時,會否被拒入境?

持“入境憑證”的非居民入境前所使用的旅行證件更新後,應即時通報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以更新相關資料,否則當其持該“入境憑證”入境時,只可視為一般旅客處理


31. 非居民持“入境憑證”入境後,“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被廢止或失效時,該外僱是否需要“過冷河“?

不論中國籍或外籍的非居民持“入境憑證”入境澳門後,會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隨即建立。倘有關之逗留許可被廢止或失效時,適用於經修改的《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條的規定。


32. 本人持有逗留特別許可,在澳有多個住址,應申報哪一個?

要求申報在澳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旨在便於聯絡以促進程序之進行,從而保障當事人權利以及維護公共利益。因此,倘在澳門居住,申報能有效聯絡的地址即可。詳情可參閱網頁介紹


33. 持有超過九十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絡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後如發生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持有居留許可及超過九十日逗留特別許可人士,包括外地僱員、外僱家屬及外地學生,日後如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發生變更,則應在變更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治安警察局作出更新。

外地僱員的更新地址方式有三種:

1.        網上遞交申請:

外地僱員憑已獲發的個人密碼,登入本局“外地僱員網上服務”系統作申報或更新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

2.        “公共服務一戶通”遞交申請:

外地僱員開立一戶通帳戶後,可使用“外地僱員服務”申報或更新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

3.        親臨遞交申請:

填妥之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到本局服務地點遞交。


34. 什麼情況下,治安警察局會初端拒絕我的「逗留特別許可」申請?

除非另有規定,屬下列任一情況,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廳長應以具理由說明的批示,初端拒絕逗留特別許可的申請:

  1. 利害關係人的護照、旅行證件、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或回境證明文件不符合剩餘有效期的規定;
  2. 利害關係人處於被禁止申請逗留特別許可的期間;
  3. 申請書非以任一種正式語文填寫,但以英文填寫且治安警察局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者除外。

35. 有哪些人士可以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逗留特別許可」?

下列人士的家團成員可以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逗留特別許可」﹕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
  2. 持特別逗留證的工作人員;
  3. 由本地僱主基於學歷、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而聘請的專業僱員。

36. 符合甚麼條件的外地僱員可以開立“一戶通”帳戶,需要帶備什麼文件?

由2023年5月29日起,持有效“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外地僱員可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按指示完成簡單的操作後即可成功開立“一戶通”帳戶,全程網上辦理。


37. 外地僱員入境本澳為僱主提供服務後,何時可以開立“一戶通”帳戶?

非居民入境澳門後,按正常程序會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需要待辦理完正式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手續及領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後,方可以使用面容識別開立“一戶通”帳戶。


38. 本人曾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現時已取消返回原居地,可否可以開立“一戶通”帳戶?

首次開立“一戶通”帳戶的申請人需具有效的外僱身份,即仍持有有效“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方可開立帳戶。


39. 曾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外僱,取消後是否可以繼續使用“一戶通”帳戶查詢信息?

只要其在本局登記的旅遊證件有效期仍有效,已開立帳戶的外地僱員仍可使用一戶通的服務,但部分功能取決於部門的服務性質,有些僅限仍然擔任外僱的用戶使用,例如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外地僱員服務” 項目,仍可以透過查詢功能,查詢過往工作紀錄及再次申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限制等資料。


40. 內地電話號碼可否開立“一戶通”帳戶?

可以,現時內地及海外流動電話號碼皆可用作開戶登記。


41. 請問使用“一戶通”如何查閱受限制狀態(即俗稱的「過大冷河」及「過小冷河」)?

外地僱員之“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取消後,仍可登入“一戶通”帳戶,點選“外地僱員服務”查閱受限制狀態的信息。


42. 本人更換了旅行證件,與“一戶通”上所載的證件不相同,會影響到“一戶通”的使用嗎?如何更新“一戶通”內的證件資料?

“一戶通”帳戶是以“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編號作為登記資料,因此,即使更換了旅行證件亦不會影響使用。倘外地僱員更換了旅行證件,應即時通報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辦理更新資料手續。


43. 開立“一戶通”時,系統顯示未能通過本人的面容識別資料,該如何處理?

發生此情況可能因為過往相片資料與現時容貌有差距,建議親臨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重新拍攝近照後更新系統資料。


44. 如果取消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後再次來澳工作,在取得新證後,是否需要重新登記“一戶通”帳戶?

不需要的,現時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已採用編號終身制,即使取消後重新辦證,亦會獲發與相同的證件編號;另外,取消外僱身份不會導致“一戶通”帳戶失效。


45. 如果外地僱員已成為本澳居民,需要重新辦理“一戶通”帳戶?

由於該名人士的身份轉變,故需重新開立澳門居民的“一戶通”帳戶。


46. “外地僱員服務”能否查閱合同條件及個人資料,如父母姓名?

不可以,透過“外地僱員服務””只能查閱證件及聯絡資料、聘用許可及逗留許可等資料。


47. 外地僱員如何在「一戶通」辦理「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確認手續?

僱主完成「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申請並獲批後,已在線上開立「一戶通」賬戶的外地僱員(非來自中國內地)只需進入「一戶通」的「外地僱員服務」欄目,點選「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子欄目,並按手機指示進行操作,便可完成整個續期確認手續。完成手續後系統將自動更新其「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並在「一戶通」向其發出通知信息。


48. 外地僱員在「一戶通」上完成「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確認手續後,如何得知該許可已被更新?

外地僱員在「一戶通」完成續期確認相關手續後,系統會自動更新其「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並顯示一個說明已完成手續及載有最新「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的頁面

 


49. 外地僱員在「一戶通」完成「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確認手續後,可透過哪些方式查閱及在有需要時向他人展示?

外地僱員可透過以下幾種方式實時查看其最新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

  1. 進入「一戶通」內的 「外地僱員服務」 項目,點選「外地僱員資料」欄目,便會進入一個載有所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圖像、「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最新狀態(顯示仍有效已失效)及有效期等外地僱員資料的「查詢頁面」,即可實時查閱及向他人展示;
  2. 使用手機掃描《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上的二維碼,按指示填寫出生日期及驗證碼進入系統後,便會進入一個載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最新狀態(顯示仍有效已失效)以及有效期等外地僱員資料的頁面,即可實時查閱及向他人展示;
  3.  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前往治安警察局自助服務機,點選有關服務項目並「拍卡」讀取個人資料後,便可實時查詢自身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並可列印有關「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以作為自我提醒及向他人展示。
  4. 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前往身份證明局的自助服務機治安警察局的自助服務機點選有關服務項目並「拍卡」讀取個人資料後,便可實時查閱其「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並可印取紙質查詢證明,以作自我提醒或有需要時向他人展示。

50. 外地僱員在「一戶通」完成「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確認手續後,可以去哪裡列印或補印載有最新有效期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

如有需要,透過「一戶通」完成相關續期確認手續的外地僱員,可前往治安警察局自助服務機(點擊查看位置及服務時間)印取載有最新有效期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或前往本局各指定服務点(點擊查看位置及服務時間)領取該憑條。


51. 外地僱員若遇上警務人員進行身份核查時,一般要出示甚麼文件?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是澳門法定的身份認別證件,治安警察局警務人員認別外地僱員身份時,會按現行指引要求出示該證件,並透過警務手機以「拍卡」或掃描二維碼方式讀取「逗留許可」等資料。若不持有警務手機,一般會要求相關外地僱員透過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展示其逗留狀況,包括:

  1. 要求掃描《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上的二維碼,以實時展示載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的「查詢頁面」;並核對《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與「查詢頁面」資料是否一致。
  2. 要求在「一戶通」平台點選進入「外地僱員資料」欄目,以實時展示載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的「查詢頁面」;並核對《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與「查詢頁面」資料是否一致。
  3. 要求出示「逗留許可」憑條以展示其「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基於有關憑條資料並非實時紀錄,當有需要時不排除警務人員會進一步採取其他適當核實措施。

註:如被核查對象未能透過上述任一種核查方式展示其逗留狀況(如:沒有手機、沒有網絡、沒有攜帶憑條等) 或對結果有懷疑時,警務人員會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作出跟進。


52. 「一戶通」內的「查詢頁面」所展示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是否可作為該許可的適當證明嗎?

一般情況下,同時出示《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以及 「一戶通」內用作實時查閱「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的「查詢頁面」,已可作為認別外地僱員身份及展示逗留狀況的證明。

倘有關機構、部門或個人對有關「查詢頁面」所展示之資料存疑,可進一步要求外地僱員掃描《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上的二維碼進入實時查閱「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的「查詢頁面」(該頁面亦可作為展示「逗留許可」狀況的證明) ;並與「一戶通」「查詢頁面」之資料作比對,兩者相關資料應是一致的。

另外,為加強保障,亦可要求外地僱員前往治安警察局的自助服務機或指定服務點 (有不少地點是24小時運作) ,並在見證下打印最新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或查詢証明,以便進一步比對有關資料。


53. 某些機構或部門需要檢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有效期才讓我進入場所辦理手續,而透過「一戶通」辦理了外地僱員續期後,若我不持有「逗留許可」憑條,他們如何得知我的「逗留許可」有效期?

現時,部份獲授權之政府部門已可對《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進行「拍卡」讀取資料,以查看及擷取實時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資料和有效期,故當進入該等政府部門時,基本上已不須出示「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而進入其他未獲授權進行「拍卡」讀取資料的機構或部門時,外地僱員可透過以下方式展示實時「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

  1. 在「一戶通」平台點選進入「外地僱員資料」欄目後實時查閱載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的「查詢頁面」;並展示有關頁面供機構或部門查看;
  2. 掃描《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上的二維碼以實時查閱載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的「查詢頁面」;並展示有關頁面供機構或部門查看;

註:若有關機構或部門對「查詢頁面」的真確性存疑,可要求該外地僱員出示當天取得的最新「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以便對照是否與上述「查詢頁面」的資訊一致。另外,有關「查詢頁面」的截圖之列印文件可用作證明該外地僱員在澳的逗留期限,當有關機構或部門有需要存檔或進行程序時,外地僱員一般把「查詢頁面」即場截圖及交付列印便可以。若有關機構或部門要求提供當天取得的最新「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以便於複印後存檔或進行程式時,外地雇員也應予以配合。

 


54. 一般情況下,公眾或私人機構在建立法律關係時,一般應以什麼方式查看外地僱員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以保障自身權利?

治安警察局提醒有關機構或個人若與外地僱員建立住宿提供、房屋租賃等重要法律關係,應確保對方具有有效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而查看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  一般情況下,締結法律關係的一方可要求外地僱員掃描其《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上的二維碼,並在輸入出生日期及驗證碼後進入「查詢頁面」實時展示「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
  2. 為進一步保障權益,可要求外地僱員在「一戶通」平台點選 「外地僱員資料」欄目進入「查詢頁面」;並實時展示「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從而與上點「查詢頁面」的資料作比對。
  3. 倘對上述兩個「查詢頁面」之真確性存疑而想一步求證,可與該外地僱員一同前往治安警察局的24小時自助服務機或指定服務點 ,印取/領取「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以便對照有關「逗留許可」等資料是否一致,從而加強對自身權益的保障。

註:在有需要時,締結法律關係的一方可要求有關外地僱員即場提供上述兩個「查詢頁面」(即:透過掃碼進入的「查詢頁面」或透過「一戶通」進入的「查詢頁面」)的截圖以及當天取得的最新憑條,以便列印/複印存檔,以證明已履行了確保外地僱員處於合法逗留狀態的義務及作為日後產生有關爭議時的參考,從而加強對自身權益的保障


55. 不諳手機操作、遇有網絡故障、或對「查詢頁面」展示的逗留狀況存疑時,該如何查閱有效期?

因不諳使用手機或因網絡系統故障而不能掃描《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上的二維碼或進入「一戶通」平台以實時查看載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有效期的「查詢頁面」,又或者對該兩種方式所展示的有效期等資料存疑而希望作進一步比對,可要求外地僱員按以下幾種渠道,親身印取/領取「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或查詢證明:

  1. 前往治安警察局設於全澳多個地點的自助服務機(點擊查看位置及服務時間),印取當天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或查詢證明。
  2.  前往治安警察局轄下的多個指定服務点(點擊查看位置及服務時間),領取當天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憑條。
  3. 前往身份證明局設於全澳多個地點的自助服務機(點擊查看位置及服務時間),印取當天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查詢證明。

註:為保障自身權益,有關人士可陪同外地僱員前往上述治安警察局自助服務機、指定服務点或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以便見證外地僱員印取/領取有關憑條或查詢證明,即場確定其逗留狀況。


56. 我是來自中國內地的外地僱員,為什麼在「一戶通」上不能辦理續期?

在「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的申請階段,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外地僱員(或代辦人)須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提供有關《往來港澳通行證》的簽證資料,方可進行「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後續程序。然而,由於「一戶通」平台目前尚未有讀取該等資料的功能,故暫時未能讓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外地僱員在「一戶通」辦理「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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