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自僱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勞工事務局簽收「聘用許可」批示(俗稱「輸入批示」)或該批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六個月內。

手續申辦者
《外地僱員證》的相關申請可由下列任一人員或實體提出:

  1. 僱主;
  2. 僱主指定領有准照的職業介紹所;
  3. 第1點所指人士之合法代理人。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聘用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
  3.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申請方式

  1. 親臨遞交申請(三種類別外地僱員詳見下表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2. 網上遞交申請:
    1. 有意使用網上申請服務者,必須先取得“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登入權限。僱主或其指定領有准照的職業介紹所可向本局外地僱員分處提交“外地僱員電子申辦系統”帳戶申請表,合資格人士將獲發帳戶,網上申辦“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流程及須交文件參閱系統內之《使用指南》
  3. “公共服務一戶通”遞交申請:
    1. 僱主可透過“公共服務一戶通”為其家務工作外地僱員辦理“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新申請及續期手續,申辦流程及須交文件詳見《使用指南》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非專業外地僱員

  1. 初審
    1. 申辦者須向受理分處出示“聘用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並遞交
      1. 已填妥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影印本1份;
      2.  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3. 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影印本1份。
    2.  確認申請文件齊備無誤後,將獲發《接收申請憑據》,申辦者可於5個工作日後攜同上述憑據,親臨或於「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申請之預審及初審進度查詢系統查詢初審結果。若獲初審通過,則須親臨領取“申請文件回執”及可於“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查詢系統”下載《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
    3.   外地僱員持《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由澳門以外地區進入本澳時,出入境事務站人員會識別其工作目的,並透過電腦系統核對身份資料,符合條件者將即時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在該許可有效期內在本澳合法逗留及臨時工作。
  2. 備註:
    1. 如聘用來自中國內地之僱員,需憑“申請文件回執”向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獲發上述證件及簽注可透過其僱主或職業介紹所向受理分處更新資料,及後便可下載《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並辦理後續程序;
    2.  如聘用來自越南之僱員,須同時提交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2號全國性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有關證明之時效及認證要求詳見《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3. 倘“聘用許可”內註明須附同其他文件,應一併提交。此外,本局亦可要求提供其他必須的文件;
    4. 如聘用來自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僱員,除了持《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還需要辦理預先簽證才可入境澳門。
  3. 正審
    1.   外地僱員須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屆滿日前,持“申請文件回執”親臨受理分處辦理相關後續手續;
    2. 倘正審結果獲通過,經繳納辦證費用後,外地僱員會獲簽發“收入收據”及“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外地僱員在“收入收據”上之指定領證日期攜同該收據到所選之地點領取證件。

專業僱員

  1. 初審
    1. 申辦者須向受理分處出示“聘用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並遞交:
      1. 已填妥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影印本1份;
      2. 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3. 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1份。
    2. 確認申請文件齊備無誤後,會即時進行初審,若獲初審通過,將即時獲發“申請文件回執”,外地僱員入境本澳後,可親身、透過其僱主或職業介紹所憑上述回執及其有效證件,前往受理分處辦理後續程序,符合條件者將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在該許可有效期內在本澳合法逗留及臨時工作。
  2. 備註:
    1. 如聘用來自中國內地之僱員,需憑“申請文件回執”向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獲發上述證件及簽注才可辦理後續程序;
    2. 如聘用來自越南之僱員,須同時提交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2號全國性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有關證明之時效及認證要求詳見《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3. 倘“聘用許可”內註明須附同其他文件,應一併提交。此外,本局亦可要求提供其他必須的文件;
  3. 正審
    1.  外地僱員須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屆滿日當日,持“申請文件回執”親臨受理分處辦理相關後續手續;
    2. 倘正審結果獲通過,經繳納辦證費用後,外地僱員會獲簽發“收入收據”及“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外地僱員在“收入收據”上之指定領證日期攜同該收據到所選之地點領取證件。
  4. 備註:
    1. 凡屬專業類別及家務工作類別的外地僱員可透過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的「自助領證機」領取《外地僱員證》。

家務工作僱員

  1. 初審
    1. 申辦者須向受理分處出示“聘用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並遞交
      1. 已填妥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影印本1份;
      2.  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3. 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影印本1份。
      4.  僱主之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特別逗留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1份。
    2. 申請獲受理分處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會即時進行初審。若獲初審通過,將即時獲發“申請文件回執”,及可於“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查詢系統”下載《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
    3.   外地僱員持《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由澳門以外地區進入本澳時,出入境事務站人員會識別其工作目的,並透過電腦系統核對身份資料,符合條件者將即時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可在該許可有效期內在本澳合法逗留及臨時工作。
  2. 備註:
    1. 如聘用來自中國內地之僱員,需憑“申請文件回執”向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獲發上述證件及簽注可透過其僱主或職業介紹所向受理分處更新資料,及後便可下載《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並辦理後續程序;
    2.  如聘用來自越南之僱員,須同時提交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2號全國性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有關證明之時效及認證要求詳見《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3. 倘“聘用許可”內註明須附同其他文件,應一併提交。此外,本局亦可要求提供其他必須的文件;
    4. 如聘用來自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僱員,除了持《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還需要辦理預先簽證才可入境澳門。
    5.   持《特別逗留證》或具外地僱員身份之僱主,需在其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上簽署,以及提交其《特別逗留證》或《外地僱員份認別證》影印本1份。
  3. 正審
    1. 外地僱員須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屆滿日,持“申請文件回執”親臨受理分處辦理相關後續手續;
    2. 倘正審結果獲通過,經繳納辦證費用後,外地僱員會獲簽發“收入收據”及“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外地僱員在“收入收據”上之指定領證日期攜同該收據到所選之地點領取證件。
  4. 備註:
    1. 凡屬專業類別及家務工作類別的外地僱員可透過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的「自助領證機」領取《外地僱員證》。

表格下載

  1. 「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表 
  2. 領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委託書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4時30分(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外地僱員證》、補發《外地僱員證》密碼信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澳門元100元(每張《外地僱員證》)。


審批所需時間

非專業僱員

  1. 初審:5個工作日
  2. 正審:約45日

家務工作僱員

  1. 初審:即日
  2. 正審:約45日

專業僱員

  1. 初審:即日
  2. 正審:約45日

備注/申請須知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簽發日期及有效日期

  1.  簽發日期:與《收入收據》之簽發日期相同。
  2. 有效日期:與經濟財政司司長或勞工事務局局長簽發之「聘用許可」批示所核准之期限相同,但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定制度的規定而須給予更短期間的情況除外。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上聘用實體及職業兩欄目資料語言顯示方式

  1. 完全根據勞工事務局發出的「聘用許可」批示所載之語言資料(中文、葡文或中葡文)來簽發印製。【《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聘用實體及職業欄目所在位置】
  2. 當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聘用許可」批示資料為單語(中文或葡文),而僱主(或僱員)卻要求本局所印製之《外地僱員證》上聘用實體及職業這兩欄目資料以中葡雙語或另一官方語言(如:原「聘用許可」為中文,卻要求改為葡文)顯示時,為確保《外地僱員證》資料與「聘用許可」資料的一致性,僱主應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相關要求並更新相關「聘用許可」,及後本局才按更新批示作出相應處理。

倘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團成員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文件,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分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1. 「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申請之預審及初審進度查詢系統(僅適用於非專業僱員及來自中國內地的家務工作僱員)
  2.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領證日期查詢系統
  3. 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查詢系統

領取服務結果:

  1. 親臨領取;
  2. 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30 11:16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