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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為符合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6條第(三)項所規定之由本地僱主基於學歷、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而聘用的專業僱員之家團成員辦理申請、續期及取消「逗留特別許可」之手續。

  • 申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1. 申請: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
  2. 續期:因「僱員身份逗留許可」獲續期後須相應申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之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
  3. 補期:因證件有效期不足而令獲簽發之「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較「僱員身份逗留許可」期限為短,並須於換領新證件後相應申辦「逗留特別許可」延期手續之人士。
  4. 取消:外地僱員及獲准隨其留澳之家團成員。

申請資格

  1. 申請
    1. 外地僱員必須符合符合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6條第(三)項所規定,即由本地僱主基於學歷、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而聘用的專業僱員;
    2. 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須符合:
      1. 本澳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2. 續期及補期
    同上
  3. 取消
    外地僱員及獲准隨其留澳之家團成員。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隨外地僱員留澳之家團成員發出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 申請證明書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證明申請人正辦理某項申請之聲明書: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2. 證明有關文件是複印自當事人檔案之證明書:曾經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3. 轉載獲批「逗留許可」期限之證明書:需憑此類證明書證明持有由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相關單位批給有效「逗留許可」,以交本澳公共部門或私人機構作適當用途之人士。
  4. 其它按檔案資料簽發之證明書:曾經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申請人發出相關聲明書/證明書。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電郵:sminfo@fsm.gov.mo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2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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