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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常見問題

  1. 治安警察局為審批逗留特別許可或居留許可的申請,可要求提供意見的實體,除勞工事務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外,具體還有哪些監管或發出證明的實體
  2. 本人持有逗留特別許可,在澳有多個住址,應申報哪一個?
  3. 持有超過九十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絡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後如發生變更,應如何處理?
  4. 什麼情況下,治安警察局會初端拒絕我的「逗留特別許可」申請?
  5. 有哪些人士可以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逗留特別許可」?
  6. 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1. 治安警察局為審批逗留特別許可或居留許可的申請,可要求提供意見的實體,除勞工事務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外,具體還有哪些監管或發出證明的實體

例如為發出仲裁員的逗留特別許可,需要時可向仲裁監管實體要求提供意見;又或為發出傳統商販逗留特別許可,需要時可向巿政署要求提供意見等等。


2. 本人持有逗留特別許可,在澳有多個住址,應申報哪一個?

要求申報在澳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旨在便於聯絡以促進程序之進行,從而保障當事人權利以及維護公共利益。因此,倘在澳門居住,申報能有效聯絡的地址即可。詳情可參閱網頁介紹


3. 持有超過九十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絡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後如發生變更,應如何處理?

持有居留許可及超過九十日逗留特別許可人士,包括外地僱員、外僱家屬及外地學生,日後如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發生變更,則應在變更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治安警察局作出更新。
外地僱員的更新地址方式有三種:1.
網上遞交申請:
外地僱員憑已獲發的個人密碼,登入本局“外地僱員網上服務”系統作申報或更新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
2.
“公共服務一戶通”遞交申請:
外地僱員開立一戶通帳戶後,可使用“外地僱員資料查詢及更新”申報或更新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
3.
親臨遞交申請:
填妥之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到本局服務地點遞交。


4. 什麼情況下,治安警察局會初端拒絕我的「逗留特別許可」申請?

除非另有規定,屬下列任一情況,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廳長應以具理由說明的批示,初端拒絕逗留特別許可的申請:

(一)利害關係人的護照、旅行證件、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或回境證明文件不符合剩餘有效期的規定;
(二)利害關係人處於被禁止申請逗留特別許可的期間;
(三)申請書非以任一種正式語文填寫,但以英文填寫且治安警察局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者除外。


5. 有哪些人士可以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逗留特別許可」?

下列人士的家團成員可以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逗留特別許可」﹕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
(二)持特別逗留證的工作人員;
(三)由本地僱主基於學歷、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而聘請的專業僱員。


6. 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逾期逗留不屬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罪。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三十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付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詳見有關法規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