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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續期(包括補期情況)


如何辦理

辦理時間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手續申辦者
    1. 外地僱員;
    2. 獲准隨外地僱員留澳之家團成員(附註1);
    3. 上述兩者之合法代理人(附註2)。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續期
  1.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申請表(附註3);
    2. 外地僱員簽署同意該申請之聲明書(須自行撰寫)(附註4);
    3. 外地僱員之《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以下簡稱《外地僱員證》)或《收入收據》影印本;
    4. 家團成員之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 / 旅遊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附註5)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倘屬夫妻關係或事實婚關係,外地僱員需與其配偶或事實婚伴侶親臨受理分處共同聲明及簽署《維持夫妻/事實婚關係聲明書》。(附註6)
  2. 申請獲批後,有關家團成員會即時獲發新的「逗留特別許可」及蓋有收件印章的《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申請表》影印本(附註7及附註8)。
  • 補期
  1.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別許可」補期申請信(須自行撰寫);
    2. 舊護照 / 旅遊證件 /《通行證》/ 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
    3. 新護照 / 旅遊證件 /《通行證》(僅需身份資料頁面)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附註5)。
  2. 申請獲批後,有關家團成員會即時獲發新的「逗留特別許可」(附註7及附註9)。

附註:

  1. 申請時須遞交經外地僱員簽署以同意該申請之聲明書。
  2. 代理人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3. 表格可於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
  4. 倘該申請由隨外地僱員留澳之家團成員提出。
  5. 僅需身份資料頁面,持簿式《通行證》者,尚需遞交載有有效「逗留(D)簽註」內頁影印本,持卡式者則尚需遞交載有有效「逗留(D)簽註」之卡背影印本。
  6. 若屬事實婚關係,尚須帶同兩名證人親臨受理分處簽署上述聲明書以證明外地僱員及其事實婚伴侶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至少兩年。
  7. 若有關家團成員是中國內地居民,其需先憑該分處發予之《批准通知書》向內地有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赴澳之《通行證》(倘要)及「簽註」,然後,在憑該證入境本澳後,便前往該分處領取新的「逗留特別許可」。屆時,持卡式者則需遞交該卡之正反面影印本。
  8. 如因有關家團成員不在澳門而無法出示其證件正本辦理手續,則手續申辦者可於該家團成員入境本澳後,帶備其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及上述蓋有收件印章的申請表影印本到該分處,供核對無誤後便可領取新的「逗留特別許可」。
  9. 如因有關家團成員不在澳門而無法出示其證件正本辦理手續,則手續申辦者可於該家團成員入境本澳後,帶備其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到該分處,供核對無誤後便可領取新的「逗留特別許可」。

表格下載

  1. 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表 (格式三)
  2. 維持夫妻 / 事實婚關係聲明書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4時30分(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  補交文件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K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僅提供下列服務: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補期及取消手續。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三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僅提供下列服務: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補期及取消手續。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時處理


備注/申請須知

  1. 一般情況下,家團成員獲批之「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與「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及《外地僱員證》)有效期相同。然而,批給未成年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期限則至其成年當日為止。
  2. 當外地僱員申辦其《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續期、補期或取消手續時,必須一併辦理獲准隨其留澳之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之續期、補期或取消手續。
  3. 禁止獲准隨外地僱員留澳之家團成員在本澳工作(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倘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團成員持有人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文件,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分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06 17:12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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