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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

常見問題

  1. 我是1名剛註冊就讀澳門高等院校的外地學生,那麼我在澳門讀書需要申請"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嗎?
  2. 聽說某些人入境澳門時是不用填寫出入境申報表的,到底這些簡化措施是適合哪類人士呢?
  3. 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4. 來自中國內地的學生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提交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申請後便離澳返回內地,後因事未能按《收據》上的領取日期前往辦理單位領取審批結果。請問再次入境澳門時需憑甚麼入境?
  5. 本人希望安排兒子(非本澳居民)於澳門就讀,我可否以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六)項,向治安警察局申請在教育場所求學的逗留特別許可?
  6. 本人持有逗留特別許可,在澳有多個住址,應申報哪一個?
  7. 持有超過九十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絡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後如發生變更,應如何處理?
  8. 什麼情況下,治安警察局會初端拒絕我的「逗留特別許可」申請?

1. 我是1名剛註冊就讀澳門高等院校的外地學生,那麼我在澳門讀書需要申請"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嗎?

擬在本澳就讀經主管實體核准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外地學生,倘其逗留期限不足以完成有關課程,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9條至21條的規定,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申請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或該「許可」的續期/延長,以便合法留澳修讀課程。


2. 聽說某些人入境澳門時是不用填寫出入境申報表的,到底這些簡化措施是適合哪類人士呢?

自2013年7月10日起,本澳全面實施「旅客出入境免蓋章措施」(本澳對非居民持「旅行證件」入/出境已豁免蓋章),並以列印《逗留許可憑條》通知旅客在澳逗留期,所有旅客無須再填寫《入境申報表》。請各位旅客留意《逗留許可憑條》上的逗留期限,在澳期間請妥善保存此表。如旅客遺失《逗留許可憑條》,可前往本局轄下指定部門要求補列印《逗留許可憑條》。


3. 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30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乎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詳見有關法規條文)


4. 來自中國內地的學生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提交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申請後便離澳返回內地,後因事未能按《收據》上的領取日期前往辦理單位領取審批結果。請問再次入境澳門時需憑甚麼入境?

內地學生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入境澳門時,需持有有效「逗留(D)」簽注,並出示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之證明(如:有效的學生證、在學證明等)及《收據》,經出入境事務站人員查驗無誤後可暫時入境,並獲發書面通知於指定日期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辦理有關手續。若未能出示,則可能被拒絕入境。


5. 本人希望安排兒子(非本澳居民)於澳門就讀,我可否以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六)項,向治安警察局申請在教育場所求學的逗留特別許可?

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規範的是就讀經主管實體核准的高等教育課程所提出的逗留特別許可,所以非澳門居民可申請逗留特別許可。


6. 本人持有逗留特別許可,在澳有多個住址,應申報哪一個?

要求申報在澳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旨在便於聯絡以促進程序之進行,從而保障當事人權利以及維護公共利益。因此,倘在澳門居住,申報能有效聯絡的地址即可。


7. 持有超過九十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絡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後如發生變更,應如何處理?

持有居留許可及超過九十日逗留特別許可人士,包括外地僱員、外僱家屬及外地學生,日後如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發生變更,則應在變更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治安警察局作出更新。


8. 什麼情況下,治安警察局會初端拒絕我的「逗留特別許可」申請?

除非另有規定,屬下列任一情況,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廳長應以具理由說明的批示,初端拒絕逗留特別許可的申請:

  1. 利害關係人的護照、旅行證件、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或回境證明文件不符合剩餘有效期的規定;
  2. 利害關係人處於被禁止申請逗留特別許可的期間;
  3. 申請書非以任一種正式語文填寫,但以英文填寫且治安警察局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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