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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

申請/續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1. 內地學生
    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之內地學生,應於首次使用「逗留D」簽注進入澳門而獲准予之逗留期限內(最多90日),儘快前來辦理「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詳見「備註 / 申請須知」第1點】
  2. 來自其他地區/國家之學生
    「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前,親身前來提交有關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2.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表(格式三)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格式DARP/DARP M-1)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申請表》表格】
    2. 有關已在本澳高等院校註冊和所修讀課程期限之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
    3.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4.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
      1. 來自中國內地之學生 — 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D」簽注影印本,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影印本;
      2.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之學生 — 有效的護照/旅行證件影印本(僅需身份資料頁),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影印本。
  3. 申請受理後應辦手續
    1. 在交妥上述文件及獲發《收據》後,利害關係人(或透過校方代表)應按《收據》之指定日期前來查詢申請結果,亦可登入本局網頁內之“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查詢有關申請進度,如有審批結果便可前來辦理手續。
    2. 「個人辦理」形式
      1. 利害關係人於前來查詢結果時,需攜同其以下文件:
        > 申請收據;
        > 有效護照/旅遊證件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連同有效「逗留D」簽注)。
      2. 若獲批准,當局會批給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並交其簽收「批示通知書」。
    3. 「校方代辦」形式
      為減少學生前來部門的次數,有關手續亦可簡化交由「校方代表」辦理,其具體程序為:

      1. 校方預先致函受理部門通報校方代表的個人身份資料;
      2. 於辦理手續時,被指定之校方代表需:
        1. 向該部門出示其工作證和個人身份證,以識別身份;
        2. 攜同所協助承辦手續學生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連同有效「逗留D」簽注),以便當申請獲批准時辦理手續;
        3. 代表學生簽署「批示通知書」。
      3. 經當面檢查無誤後,校方代表需確保將有關旅遊證件及通知書交回所屬學生。【註:需著重提醒的是,若校方為方便學生而願意採用「代辦形式」,必須監督好有關工作,以確保其指定的辦證代表能有效收齊有關學生的證件及交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並於手續完畢後將有關證件和文件交回所屬學生。】
  4. 表格下載:
    1. 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表(格式三
    2. 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格式DARP/DARP M-1)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45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內地學生辦理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申請之期限
    由2010年2月8日起,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之內地學生,應於首次使用「逗留D」簽注進入澳門,獲准予之逗留期限內(最多90日),儘快前來辦理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申請。逾上述期限仍未申辦有關手續者,於再入境時,若能出示其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之證明(如:有效的學生證、就讀證明書等),本澳出入境事務站人員會暫時准予入境,並書面通知其於指定日期前來辦理有關手續。若未能出示,則可能被拒絕入境。
  3. 獲批給之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之期限
    1. 將獲給予有效期至課程完結日的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
      【註:
      (1) 上述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的期限不可超逾中國內地學生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D」簽注之有效期,或其他學生之護照/旅遊證件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90日(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4條)。
      (2) 因所持護照/旅遊證件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連同「逗留D」簽注)的有效期不足,而未能獲批給上述規定期限之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之學生,經辦理該等證件之延期後,應儘快向逗留分處遞交有關文件之影印本,可獲准即時辦理「補期手續」(即獲給予至上述期限之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
  4. 延期逗留:若學生在完成課程後因個人理由而需繼續留澳,可申請延長「逗留許可」。
  5. 多次進出境
    1. 有關學生可在其獲本廳給予之「逗留許可(學生申請)」或「逗留特別許可(學生)」之期限內多次進出境。
      1. 獲豁免「簽證」或「入境許可」者,每次再入境時均獲准逗留至該「逗留許可」之期限,但若當事人按入境規定有權獲得較長逗留期的情況除外。
      2. 需辦理「簽證」或「入境許可」者,每次再入境時均獲免「簽證」或「入境許可」逗留至該「逗留許可」之期限,但擬逗留超過該「逗留許可」之期限者,則需於再入境時辦理「入境許可」。
    2. 已遞交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申請之內地學生會獲批給「逗留許可(學生申請)」;申請獲批准後,則獲給予「逗留特別許可(學生)」。當事人可於有關「許可」之有效期內多次進出本澳。
  6. 獲批予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之學生應注意事項
    1. 實際上課出席率是維持、續期及延長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的條件,如出席率未能達標,可引致獲批給之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被廢止或申請不予批准。
    2. 因退學、休學、提前完成課程等而不再就讀的情況,有關學生應在辦妥離校手續後:
      1. 儘快親身前往該廳逗留分處註銷原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並按第16/2021號法律第37條所規定的時間離境;或
      2. 倘有需要,可向該廳申領一般「逗留許可」作延長留澳期限及離境之用,以免引致逾期逗留。
    3. 若屬擬中途轉校的學生,亦需向該分處辦妥上述取消原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之手續,並在獲給予的一般「逗留許可」有效期內,重新向該分處提交新的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申請,並附上新註冊課程的就讀證明為據。
    4. 在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內遺失入境證件,學生在補辦有關證件後,持該證件到逗留分處辦理更新證件資料及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7. 逾期逗留的處罰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58條之規定,非居民並非因不可歸責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驅逐出境外,尚可被實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間屆滿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間不超過30日,且違法者不屬此類違法行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立即繳付相應的最低罰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門元500元),則不適用上述的規定;另外,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94條之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1年內,實施相同的違法行為,且實施新的行政違法行為與先前的違法行為相距不超過5年,視為累犯。
  8. 變更聯絡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1.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3條之規定,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持有超過90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指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絡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並在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現變更後45日內通知該廳,否則科罰款。
    2. 未就上述所指的變更及時作出通知者,科澳門元2000元至6000元的罰款,如屬累犯,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維持不變。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 親臨領取
  2. 自助服務機辦理【請點擊詳情】
    -僅辦理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 、補期 ( 自助服務機使用流程說明 )及領取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申請結果 ( 自助服務機使用流程說明 )

自助服務機分佈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3-1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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