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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

取消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在獲批給之「逗留特別許可」 ( 俗稱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 期限內,因退學、休學、提早完成學習、轉校或其他情況而不繼續在原高等院校學習的外地學生,在辦妥校方的離校手續後,親往逗留分處辦理有關手續。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2. 必須遞交文件
    1. 利害關係人自願取消其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聲明書(DARP/DARP M-3);【註:亦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聲明書》表格】
    2. 用作申請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及辦理該許可手續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影印本(僅需身份資料頁),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D」簽注影印本和最近一次獲本廳給予之學生類《逗留許可憑條》影印本。
      【註:完成手續後,當局便取消其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當其不具有其他有效「逗留許可」且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時[即:1. 其護照/旅遊證件/《往來港澳通行證》內的「逗留D」簽注具有適當的有效期(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4條);及 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詳見「備註事項」)],則可根據16/2021號法律第37條的規定給予用作安排離境之一般「逗留許可」。】
  3. 表格下載:聲明書 / 申請書(DARP/DARP M-3)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K區
-僅提供個人辦理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及取消手續。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3樓C區
-僅提供個人辦理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及取消手續。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因退學、休學、提前完成課程等而不再就讀的情況,有關學生應在辦妥離校手續後:
    1. 儘快親身前往該廳逗留分處註銷原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並按第16/2021號法律第37條所規定的時間離境;或
    2. 倘有需要,可向該廳申領一般「逗留許可」作延長留澳期限及離境之用,以免引致逾期逗留。
  3. 若屬擬中途轉校的學生,亦需向該分處辦妥上述取消原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之手續,並在獲給予的一般「逗留許可」有效期內,重新向該分處提交新的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申請,並附上新註冊課程的就讀證明為據。
  4. 逾期逗留的處罰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58條之規定,非居民並非因不可歸責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驅逐出境外,尚可被實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間屆滿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間不超過30日,且違法者不屬此類違法行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立即繳付相應的最低罰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門元500元),則不適用上述的規定;另外,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94條之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1年內,實施相同的違法行為,且實施新的行政違法行為與先前的違法行為相距不超過5年,視為累犯。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26 16:25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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