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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居留許可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1. 欲以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身份申請在澳居留之人士,可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透過貿易投資促進局(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一樓,電話:(853) 2871 2055)提出申請;獲批准後,這些人士需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之居留分處申辦《居留許可證明》,之後可憑該證明向身份證明局申辦《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 其他擬在澳居留之人士則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經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提出申請;獲批准後,將獲簽發《居留許可證明》,之後可憑該證明向身份證明局申辦《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1. 申請人按其類別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提出申請:
      1.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
      2. 葡籍人士
      3. 其他人士
    2.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會於關閘出入境事務站入境時辦理預約登記;其餘類別之申請人可親臨受理部門輪候辦理,亦可使用網上預約登記服務,請按此進入(「居留許可」申請現場籌號數量有限,建議採用網上預約方式)
    3.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在完成「居留許可」申請後,可選擇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領取《居留許可證明》。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1. 按第16/2021號法律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提出「居留許可」申請及續期之人士
  2. 獲貿易投資促進局批給「居留許可」或其續期後需申領《居留許可證明》之人士

申請資格

須符合本澳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之相關規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護照 / 旅行證件 / 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服務結果

  1. 為經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申請而獲批「居留許可」或其續期人士簽發《居留許可證明》
  2. 為經貿易投資促進局批給「居留許可」或其續期人士簽發《居留許可證明》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電郵:sminfo@fsm.gov.mo

網址:http://www.fsm.gov.mo/psp

網上系統

  1.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網上預約系統
  2. 「居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3-22 11:2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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