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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居留許可

常見問題

  1. 治安警察局為審批逗留特別許可或居留許可的申請,可要求提供意見的實體,除勞工事務局、招商投資促進局外,具體還有哪些監管或發出證明的實體?
  2. 來澳門生育,我的嬰兒可否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
  3. 與本地居民結婚,是否可以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
  4.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之人士來澳申請「居留許可」前,應在中國內地辦妥什麼文件?
  5. 中國內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門說已將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赴澳定居者的資料送來澳門,我現在可以查詢進度嗎?
  6.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人士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後,應何時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報到?
  7. 我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居留許可」,現還未批,可否回內地老家探望親人?
  8. 申請「居留許可」或該許可續期時遞交的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可怎樣申請?
  9. 獲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簽發《居留許可證明》,能否在領取該文件時一併辦理《澳門居民身份證》?
  10. 獲批「居留許可」後,職員說如果沒有在澳門「通常居住」可能會導致「居留許可」被廢止或者當局會拒絶「居留許可」的續期,我想問怎樣才算「通常居住」?
  11. 我嫁到澳門已經一年,並領取了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剛與丈夫鬧翻,準備辦理離婚手續,那麼我的身份證會否被沒收?
  12. 在澳門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工作滿七年是否可以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
  13. 查詢香港居民透過夫妻團聚的方式申請來澳定居的手續?
  14. 持有超過九十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絡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後如發生變更,應如何處理?
  15. 我是澳門人,太太是外籍人,太太可以申請來澳定居?
  16. 與非本地澳門居民進行假結婚(不實婚姻關係), 會否觸犯法律?
  17. 協助他人進行假結婚, 會否觸犯法律?
  18. 如以虛假聲明或虛假、偽造、經篡改的文件或屬他人的真確文件,又或以任何欺詐方式取得居留許可,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19. 我是中國台灣居民,配偶是澳門人,現正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請問是否可以在澳門等待「居留許可」之申請結果?
  20. 我已持《前往港澳通行證》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獲通知欠缺文件需要返回內地補辦,但我的戶口已被註銷,亦没有其他證件,請問我該如何返回內地?
  21. 若我申請居留許可,但沒有永久性居民作為保證人,可以怎麼辦?
  22. 我在新法生效前已獲批「居留許可」,將於近日搬往新住址,請問需通報貴部門嗎?
  23. 我剛獲批給居留許可有效期為一年,新法生效後我應在何時申請居留許可續期?
  24. 本人女兒將會到外國就讀,只能在寒暑假時才會回澳;請問會影響她當時經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批准的澳門居留許可嗎?
  25. 我在甚麼情況下會被廢止「居留許可」或拒絕「居留許可」的續期?
  26. 如「居留許可」被廢止或「居留許可」續期/延期被拒絕,一般給予多少天離開澳門?
  27. 居留許可申請人需於多少日內補交資料?
  28. 我的居留許可有效期將屆滿,在什麽時候辦理居留許可續期?
  29. 我的居留許可有效期已屆滿,早前已申請續期但仍在等候審批結果,在有審批結果前可繼續在澳門工作嗎?
  30. 我已申辦「居留許可」並已收到通知獲批《居留許可證明》,但未有在有效期內前來領取,會有甚麼後果?

1. 治安警察局為審批逗留特別許可或居留許可的申請,可要求提供意見的實體,除勞工事務局、招商投資促進局外,具體還有哪些監管或發出證明的實體?

例如為發出仲裁員的逗留特別許可,需要時可向仲裁監管實體要求提供意見;又或為發出傳統商販逗留特別許可,需要時可向巿政署要求提供意見等等。


2. 來澳門生育,我的嬰兒可否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

根據本澳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第4條之規定(在澳門出生的未成年人,如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只要小孩在澳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具有本澳有效的「居留許可」或持有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則可依法向本澳權限機關申辦澳門居民身份證。


3. 與本地居民結婚,是否可以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

基本上和澳門居民結婚的人,都有權利透過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居留許可」,只要有關申請符合第16/2021號法律與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即可(如:1. 申請人持有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2. 申請人非處於法定受限制入境或定居情況;3. 申請符合法律所定要件等)。經審理獲批給「居留許可」後,當事人方可憑該廳所簽發之《居留許可證明》,向澳門身份證明局辦理澳門居民身份證。

【註:中國內地居民則必須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方可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居留許可」。】


4.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之人士來澳申請「居留許可」前,應在中國內地辦妥什麼文件?

除初步符合澳門永久性居民資格者(《單程證》之持有人相片下方載有“R”標記)外,其他持《單程證》之人士來澳前應辦妥與所團聚之居澳親屬的關係證明(如:原結婚證、《結婚公證書》、《出生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若《單程證》簽發當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歲,還應辦妥由簽發日起未逾6個月之中國內地全國性《刑事紀錄公證書》。

上述文件之接納標準詳見《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5. 中國內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門說已將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赴澳定居者的資料送來澳門,我現在可以查詢進度嗎?

由於有關資料涉及個人私隱,故只能由本人或所團聚之居澳親屬親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查詢。


6.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人士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後,應何時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報到?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之人士在關閘出入境事務站完成入境手續並提出「居留許可」申請後,會獲發《接收申請收據》,其應按《接收申請收據》指定日期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繼續行政程序。

另外,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之人士會於關閘出入境事務站入境時辦理預約登記,當事人請按照預約時間前來辦理手續,以節省輪候時間。


7. 我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居留許可」,現還未批,可否回內地老家探望親人?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之人士前往居留分處申請「居留許可」後,如有需要在獲發《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前返回內地,可憑該分處發出的《接收申請收據》以及其《前往港澳通行證》,透過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一次性進出內地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以便返回內地。有關申請手續及詳情,請向澳門中國旅行社查詢。


8. 申請「居留許可」或該許可續期時遞交的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可怎樣申請?

透過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居留許可」或該許可續期,若申請當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歲,則需遞交由身份證明局簽發且由簽發日起未逾90日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可參閱身份證明局網頁


9. 獲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簽發《居留許可證明》,能否在領取該文件時一併辦理《澳門居民身份證》?

不能,簽發《澳門居民身份證》屬身份證明局權限,申請人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領取《居留許可證明》後,應在該證明簽發後90日內向身份證明局申辦《澳門居民身份證》。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如未在規定的期間前往身份證明局申辦《澳門居民身份證》,科澳門元300元至500元的罰款,且每逾期一日,增加澳門元50元罰款,但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


10. 獲批「居留許可」後,職員說如果沒有在澳門「通常居住」可能會導致「居留許可」被廢止或者當局會拒絶「居留許可」的續期,我想問怎樣才算「通常居住」?

「居留許可」的續期或維持,取決於個案是否符合第16/2021號法律和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要件、前提或條件,特別是有沒有在澳門「通常居住」,即自「居留許可」生效日起計的每 一周年裡,利害關係人是否以本澳為生活中心,並在澳居留不少於183天,且每次離澳連續不超過半年。

以夫妻團聚為例,外地配偶獲批「居留許可」後,利害關係人(即夫妻雙方)需要共同為團聚這一目的在澳門「通常居住」,如果任一方沒有在澳「通常居住」,都可能導致「居留許可」被廢止或者當局會拒絶「居留許可」的續期。換言之,對所有獲批「居留許可」的個案(見註),無論當初是基於家庭團聚又或是法律允許的其他理由,在「居留許可」存續期間,不管期間按法律規定是否需要續期,利害關係人都必須遵守上述「通常居住」的規定。

【註:經招商投資促進局獲批「居留許可」之情況,就通常居住的要求屬該局權限,公眾應向該局查詢。】


11. 我嫁到澳門已經一年,並領取了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剛與丈夫鬧翻,準備辦理離婚手續,那麼我的身份證會否被沒收?

由於您當年係因與配偶團聚這一前提而獲批給「居留許可」,取得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因此,若婚姻關係此時發生變化,有可能影響您的居留狀況。一般情況下,當局會因原批准之前提不復存在而廢止您的「居留許可」(或拒絶「居留許可」的續期)。


12. 在澳門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工作滿七年是否可以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

對於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簡稱《外地僱員證》)以外地僱員身份在澳門工作的情況,按法律規定這類人士只屬「逗留」不屬「居留」。故此,即使在澳門工作滿七年,也不會獲發澳門居民身份證。


13. 查詢香港居民透過夫妻團聚的方式申請來澳定居的手續?

基本上和澳門居民結婚並持有其他國家/地區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之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可透過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居留許可」,有關申請需符合第16/2021號法律與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申請所需提交的文件詳情請瀏覽以下網址: 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480/


14. 持有超過九十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指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絡地址及其常居所地址,日後如發生變更,應如何處理?

持有居留許可及超過九十日逗留特別許可人士,包括外地僱員、外僱家屬及外地學生,日後如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發生變更,則應在變更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治安警察局作出更新。


15. 我是澳門人,太太是外籍人,太太可以申請來澳定居?

基本上和澳門居民結婚並持有其他國家/地區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之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可透過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居留許可」,有關申請需符合第16/2021號法律與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申請所需提交的文件詳情請瀏覽以下網址: 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480/


16. 與非本地澳門居民進行假結婚(不實婚姻關係), 會否觸犯法律?

會,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作為決定性動機而虛偽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辦理相關申請手續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17. 協助他人進行假結婚, 會否觸犯法律?

會,按照本澳法律,結婚是男女雙方為了建立夫妻關係、並以共同生活的方式組織家庭而締結的合同。不過,如果辦理結婚手續,並非以真正的夫妻關係和身份共同生活,目的只是為了協助一方取得當地居民的身份,以享受當地的福利及權利(例如透過假結婚申請當地居留權或到當地工作),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就是假結婚,需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作為決定性動機而虛偽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辦理相關申請手續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18. 如以虛假聲明或虛假、偽造、經篡改的文件或屬他人的真確文件,又或以任何欺詐方式取得居留許可,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以任何欺詐方式所取得的入境許可、逗留許可、居留許可,以及該等許可的續期及延期,均屬無效,而且是自始無效,即使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也不妨礙作出無效宣告。另外,有關行爲尚需承擔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19. 我是中國台灣居民,配偶是澳門人,現正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請問是否可以在澳門等待「居留許可」之申請結果?

一般情況下,在「居留許可」申請待決期間,會給予適當的逗留期予申請人以便其在澳門等待申請結果。


20. 我已持《前往港澳通行證》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獲通知欠缺文件需要返回內地補辦,但我的戶口已被註銷,亦没有其他證件,請問我該如何返回內地?

申請人可持《前往港澳通行證》及由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之《接收申請收據》,到中國旅行社申辦一次性通行證,以便返回內地。


21. 若我申請居留許可,但沒有永久性居民作為保證人,可以怎麼辦?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規定,除澳門永久性居民外,總部設在澳門的法人(例如銀行擔保)也具備保證人的資格。


22. 我在新法生效前已獲批「居留許可」,將於近日搬往新住址,請問需通報貴部門嗎?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人,如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居所地點出現任何更改,應自更改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治安警察局,未就變更及時作出通知,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


23. 我剛獲批給居留許可有效期為一年,新法生效後我應在何時申請居留許可續期?

應於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一百二十日之首六十日內提出居留許可續期申請。若超出上述期間,仍可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相關適用之費用(首30日為澳門元2,000元、後30日為澳門元5,000元)。如未在上述期限內辦理續期,居留許可會因屆滿而失效,導致居留許可消滅,並喪失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而計算的連續時間。


24. 本人女兒將會到外國就讀,只能在寒暑假時才會回澳;請問會影響她當時經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批准的澳門居留許可嗎?

是否能維持已獲批准之居留許可,一般需考慮多個因素,其中包括:利害關係人之整體家庭狀況、是否與澳門保持聯繫,其申請居留許可時所團聚之對象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等等。


25. 我在甚麼情況下會被廢止「居留許可」或拒絕「居留許可」的續期?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規定,當發生或事後得知有理由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許可」的持有人按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列入不受歡迎人士名單,居留許可會被廢止或不得續期。

另外,屬下列情況,居留許可得被廢止或拒絕續期:
一、「居留許可」持有人在獲許可後,出現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任一狀況,且相關犯罪可處以超過一年的徒刑;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犯罪而被判刑超過一次,不論相關刑罰幅度為何;
二、「居留許可」持有人在獲許可前曾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法院判處刑罰或保安處分,但在申請時並無提及該事實;
三、「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又或不再符合給予居留許可的行為所定的某一要件、前提或條件。


26. 如「居留許可」被廢止或「居留許可」續期/延期被拒絕,一般給予多少天離開澳門?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至少為三十日,但倘若被廢止居留許可又或續期或延期被拒絕的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可命令其立即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27. 居留許可申請人需於多少日內補交資料?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如無初端拒絕的理由,治安警察局接受申請。如在申請或提交的文件中發現屬可補正的缺漏或不當之處通知利害關係人,其需在接獲通知起60日內作出補正。


28. 我的居留許可有效期將屆滿,在什麽時候辦理居留許可續期?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持居留許可人士於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120日內的首60日辦理續期,若在後60日內才辦理,須繳付相應的延遲續期費用(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首30日為澳門元2,000元、後30日為澳門元5,000元)。


29. 我的居留許可有效期已屆滿,早前已申請續期但仍在等候審批結果,在有審批結果前可繼續在澳門工作嗎?

本局會按實際情況向利害關係人延長居留許可,有效期為完成續期程序所需時間(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在等候續期審批結果期間,已取得延期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可繼續在澳門工作。如未在期限內辦理續期,居留許可會因屆滿而失效,導致居留許可消滅,屆時則不能再於澳門工作。


30. 我已申辦「居留許可」並已收到通知獲批《居留許可證明》,但未有在有效期內前來領取,會有甚麼後果?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居留許可證明》的有效期為90日。而按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除非具有經適當證明的合理理由,未在有效期內領取給予居留許可或相關續期的《居留許可證明》,等同於放棄居留許可,並會導致兩年內不得申請新許可。因此,已收到通知獲批《居留許可證明》的人士,應當盡快前來領取,及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管實體申請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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