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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許可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利害關係人在關閘出入境事務站完成入境手續並提出「居留許可」申請後,會獲發《接收申請收據》,其應按《接收申請收據》指定日期前往居留分處繼續行政程序。

此外,經身份證明局核查初步符合澳門永久性居民資格者(《前往港澳通行證》之持有人相片右方載有“R”標記),可憑在關閘出入境事務站首次入境時所發出之《通知書》及《前往港澳通行證》直接前往身份證明局申辦澳門居民身份證,而無須前往居留分處遞交所需文件及辦理下述手續。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已填妥之居留許可申請表(格式四),若申請亦惠及家團成員,尚須填寫申請人家團成員的身份資料(格式八)( 未滿18歲者需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及簽署申請表);
  2. 《前往港澳通行證》影印本2份,並出示本次進入澳門的《逗留許可憑條》;
  3. 利害關係人正面相片一張;
    【註:利害關係人可選擇自行提供相片(白底、清晰彩色、免冠近照)或由受理部門拍攝電子相。】
  4. 利害關係人的出生敘述證明或同等性質之文件影印本,詳見《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5. 利害關係人以名譽承諾遵守澳門法律的聲明書(DARP/SR M-1)(若遞交申請當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8歲);
  6. 由簽發日起未逾90日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若遞交申請當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歲);
    【註:利害關係人可憑入境時獲發之《接收申請收據》,連同其《前往港澳通行證》,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此證明書。為使申請程序較便捷,可先到該局申請此證明書,並授權其直接寄予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然後才往居留分處開展行政程序。】
  7. 由簽發日起未逾6個月之中國內地全國性《刑事紀錄公證書》影印本(若《前往港澳通行證》簽發當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歲);
    【註:(1) 中國內地《刑事紀錄公證書》須由內地公證處所發且屬全國性及連續性,由16歲至遞交當日前6個月內之刑事情況,及由簽發日起計未逾6個月;(2) 倘曾因觸犯法律而被判刑者,需遞交相關判決書。】
  8. 維生能力證明之影印本(如:利害關係人或所團聚之澳門居民親屬在澳之工作證明、澳門銀行存款、或已繳交之澳門職業稅 / 營業稅等證明);
  9. 為利害關係人支付遣返開支提供擔保之保證文件、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
    【註:(1) 保證文件可由保證人透過保證書(DARP/SR M-2)提供擔保;(2) 保證人應作為主要繳付人並明示放棄檢索抗辯權,且應屬常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或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
  10. 與所團聚之澳門居民親屬的關係證明影印本(如:原結婚證、《結婚公證書》、《出生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等);
    【註:若屬夫妻團聚者,利害關係人與澳門居民配偶尚需共同書面聲明仍維持婚姻關係及共同生活(聲明書表格 DARP/DARP M-4),詳見《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11. 所團聚之澳門居民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持證人必須親臨協助辦理);
  12. 利害關係人在澳住址的地址證明(如:近3個月內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等單據影印本);
  13.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當局要求遞交之其他資料;
  14. 其他注意事項
    1. 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需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3. 若利害關係人曾申報的身份資料與本次申請資料有差異,需因應情況遞交《出生公證書》或 / 及《結婚公證書》,又或其他可作佐證之文件作確定。
  15. 表格下載
    1. 居留許可申請表(格式四)
    2. 申請人家團成員的身份資料(格式八)
    3. 遵守澳門法律聲明書 (DARP/SR M-1)
    4. 保證書(DARP/SR M-2)
    5. 維持夫妻/事實婚關係聲明書(DARP/DARP M-4)
  16. 相關文件/證明/證件式樣
    1. 《接收申請收據》式樣
    2. 《居留許可證明》式樣
    3. 《澳門居民身份證》式樣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1.  出入境管制廳關閘出入境事務站

(提供初端提交居留許可申請服務,其後須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辦理並完成後續程序)

地址:澳門關閘廣場

辦公時間:06H00 – 01H00(翌日)

 

2.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提供居留許可申請及領取《居留許可證明》等服務)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09H00 – 17H45
週五 09H00 – 17H30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截籌時間 申辦服務:17H00
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17H15

 

3.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K區

(僅提供領取《居留許可證明》服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09H00 – 18H00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4.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C區

(僅提供領取《居留許可證明》服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09H00 – 18H00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首次發出《居留許可證明》:澳門元200元;

補發《居留許可證明》:澳門元400元(如補發申請具合理解釋,尤其是遺失或損壞不可歸責於持有人時,收取的費用為正常費用的一半)。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一般申請:5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如於2024年10月15日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一般情況下於2024年10月23日便能領取結果)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當局接收居留申請後,會簽發《接收申請收據》,其上會列出倘有尚未遞交之文件。倘申請或提交的文件中有屬可補正的缺漏或不當之處,當局會通知利害關係人作出補正;如利害關係人自接獲上述通知起60日內不作出補正,當局會將有關程序歸檔。
  3. 利害關係人完成遞交申請文件後,需按《接收申請收據》所指定日期或所載之指示(如等候當局通知信),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前來辦理後續程序:
    1. 若申請獲批准:
      1. 倘利害關係人尚未主動提交保證文件、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其應在接獲當局通知之日起計不得延期的20日內遞交有關文件,否則給予「居留許可」的行為不產生效力;
      2. 倘利害關係人已提交3.1.1所指之保證文件,當局會通知利害關係人領取《居留許可證明》,其應在該證明的有效期內領取,否則等同放棄「居留許可」且導致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居留許可」;
      3. 領取《居留許可證明》須:
        (1) 出示《接收申請收據》;
        (2) 出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之《前往港澳通行證》;
        (3) 父母或監護人替未成年人代辦手續時,需出示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證明兩者關係之文件;其他代理人則須出示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 如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尚需遞交該證件,以辦理取消手續;
        (5) 利害關係人領取《居留許可證明》後,應在該證明簽發後90日內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民身份證,不遵守有關規定者,科澳門元300元至500元的罰款,且每逾期一日,增加澳門元50元罰款,但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
    2. 若申請不獲批准,當局會將批示內容及上訴渠道向利害關係人作書面通知。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居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或透過合法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5 10:09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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