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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許可

葡籍人士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申辦。
    1. 除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理之情況外,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若利害關係人未能親往當局辦理申請,其父母 / 監護人或其他代理人須遞交利害關係人相片一張(白底、清晰彩色、免冠近照)。
  2. 必須出示文件: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3.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居留許可申請表(格式四);若申請亦惠及家庭團成員,尚需填寫申請人家團成員的身份資料(格式八)
      【註: (1) 未滿18歲者需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及簽署申請表;(2)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3) 申請表須載明申請理由或利害關係人在澳擬從事之活動。】
    2. 利害關係人的有效《葡萄牙護照》(僅需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影印本,並出示本次進入澳門的《逗留許可憑條》;
    3. 利害關係人正面相片一張;
      【註:利害關係人可選擇自行提供相片(白底、清晰彩色、免冠近照)或由受理部門拍攝電子相。】
    4. 利害關係人的出生敘述證明或同等性質之文件影印本;
      【註:詳見《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5. 利害關係人以名譽承諾遵守澳門法律的聲明書(DARP/SR M-1)(若遞交申請當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8歲);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6. 由簽發日起計未逾90日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若遞交申請當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歲,且曾經 / 現仍居住於本澳);
      【註: 需憑「居留許可」接收申請收據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此證明書,另可授權該局直接寄予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7. 提出申請前十年內曾居住的國家或地區主管實體簽發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影印本(若遞交申請當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歲);
      【註:詳見《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8. 維生能力證明之影印本(如:利害關係人或所團聚之居澳親屬在澳之工作證明、澳門銀行存款、或已繳交之職業稅 / 營業稅等證明);
    9. 為利害關係人支付遣返開支提供擔保之保證文件、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
      【註:(1) 保證文件可由保證人透過保證書(DARP/SR M-2)提供擔保,該表格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2) 保證人應作為主要繳付人並明示放棄檢索抗辯權,且應屬常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或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
    10. 所團聚之居澳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持證人必須親臨協助辦理)(若屬家庭團聚類的居留申請);
    11. 利害關係人在澳地址之地址證明(如:近3個月內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等單據影印本)。
  4.  按不同個案類型需遞交之文件【詳見《按個案類型所需遞交之文件》】。
  5.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6. 表格下載
    1. 居留許可申請表(格式四)
    2. 申請人家團成員的身份資料(格式八)
    3. 遵守澳門法律聲明書(DARP/SR M-1)
    4. 保證書(DARP/SR M-2)
  7. 附件文檔
    1. 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2. 按個案類型所需遞交之文件
    3. 《接收申請收據》式樣
    4. 《居留許可證明》式樣
    5. 《澳門居民身份證》式樣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網上系統: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網上預約系統


費用

簽發費用:澳門元200元


審批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需視乎不同個案之具體情況而定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屬以下情況,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可初端拒絕「居留許可」的申請:
    1. 利害關係人的護照、旅行證件、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或回境證明文件的有效期不足90日;
    2. 申請書非以任一種正式語文填寫,但以英文填寫且治安警察局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者除外。
  3. 當局接收居留申請後,會簽發《接收申請收據》,其上會列出倘有尚未遞交之文件。倘申請或提交的文件中有屬可補正的缺漏或不當之處,當局會通知利害關係人作出補正;如利害關係人自接獲上述通知起60日內不作出補正,當局會將有關程序歸檔。
  4. 在居留申請待決期間,利害關係人可因應本身需要,在遞交居留申請當日或隨後憑《接收申請收據》,申請一次或多次延長「逗留許可」(透過有關延長逗留許可申請表作出,詳見“延長「逗留許可」(居留許可申請人士待決期間申請)”部份)。
  5. 利害關係人完成遞交申請文件後,需按《接收申請收據》所指定日期或所載之指示(如等候當局通知信),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前來辦理後續程序:
    1. 若申請獲批准,如利害關係人尚未主動提交保證文件、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其應在接獲當局通知之日起計不得延期的20日內遞交有關文件,否則給予「居留許可」的行為不產生效力。其後,當局會通知利害關係人領取《居留許可證明》,其應在該證明的有效期內領取,否則等同放棄「居留許可」且導致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居留許可」。領取《居留許可證明》時須:
      1. 出示《接收申請收據》;
      2. 出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之有效護照 / 旅行證件 / 身份證明文件;
      3. 父母或監護人替未成年人代辦手續時,需出示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證明兩者關係之文件;其他代理人則須出示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  如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尚需遞交該證件,以辦理取消手續。
        【註:利害關係人領取《居留許可證明》後,應在該證明簽發後90日內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民身份證,不遵守有關規定者,科澳門元300元至500元的罰款,且每逾期一日,增加澳門元50元罰款,但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
    2. 若申請不獲批准,當局會將批示內容及上訴渠道向利害關係人作書面通知。
  6. 「居留許可」持有人(或「居留許可」持有人與其團聚對象,或「居留許可」持有人及該許可惠及的家團成員與其團聚對象)不再在本澳通常居住,又或不再符合給予「居留許可」所定的任一要件、前提或條件,可引致「居留許可」被廢止或「居留許可」的續期或延期被拒絕。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居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3 15:2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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