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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許可

其他人士續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利害關係人應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120日的首60日內提出「居留許可」續期申請,如於前述期間後提出,仍可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經繳付澳門元2,000元或5,000元的延遲續期費用(視乎於「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60日的前30日或後30日內提出)後提出續期申請,當局會發出「延期許可」,有效期為完成續期程序所需的期間。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申辦。
    1. 除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理之情況外,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若利害關係人未能親往當局辦理申請,其父母 / 監護人或其他代理人須遞交利害關係人相片一張(白底、清晰彩色、免冠近照)。
  2. 必須出示文件: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3.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居留許可續期申請表(格式六);若申請亦惠及家庭團成員,尚需填寫申請人家團成員的身份資料(格式八)
      【註: (1) 未滿18歲者需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及簽署申請表;(2)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2. 利害關係人之《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利害關係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或「居留許可」續期)之有效護照 / 旅行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利害關係人正面相片一張;
      【註:利害關係人可選擇自行提供相片(白底、清晰彩色、免冠近照)或由受理部門拍攝電子相。】
    5. 所團聚之居澳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持證人必須親臨協助辦理)(若屬家庭團聚類的居留申請);
    6. 維持婚姻 / 事實婚關係之證明文件(若屬續期申請同時惠及配偶 / 事實婚伴侶,或當初因與配偶或事實婚伴侶團聚而獲批居留之情況);
      【註:詳見《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之「居留許可續期」部份。】
    7. 由簽發日起計未逾90日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若遞交申請當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歲);
      【註:可先憑所持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向身份證明局或該局設於出入境事務大樓之《刑事紀錄證明書》自助服務機申請此證明書,並授權該局直接寄予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然後才帶同該局發予的收據及其餘之所需文件,前往居留分處辦理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8. 維生能力證明之影印本(如:利害關係人或所團聚之居澳親屬之工作證明、銀行存款、或已繳交之職業稅 / 營業稅等證明);
    9. 利害關係人在澳地址之地址證明,如近3個月內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等單據影印本(若利害關係人已更換在澳地址)。
  4.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5. 表格下載
    1. 居留許可續期申請表(格式六)
    2. 申請人家團成員的身份資料(格式八)
  6. 附件文檔
    1. 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2. 《居留許可延期證明》式樣
    3. 《接收申請收據》式樣
    4. 《居留許可證明》式樣
    5. 《澳門居民身份證》式樣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網上系統: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網上預約系統


費用

簽發費用:澳門元200元


審批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約25個工作日
【註:未交齊所需文件、資料有誤或需上呈保安司司長決定之情況除外。】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屬以下情況,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可初端拒絕「居留許可」的申請:
    1. 利害關係人的護照、旅行證件、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或回境證明文件的有效期不足90日;
    2. 申請書非以任一種正式語文書寫,但以英文填寫且治安警察局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者除外。
  3. 當局接收居留申請後,會簽發《接收申請收據》,其上會列出倘有尚未遞交之文件。倘申請或提交的文件中有屬可補正的缺漏或不當之處,當局會通知利害關係人作出補正;如利害關係人自接獲上述通知起60日內不作出補正,當局會將有關程序歸檔。
  4. 利害關係人完成遞交申請文件後,需按《接收申請收據》所指定日期或所載之指示(如等候當局通知信),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前來辦理後續程序:
    1. 若申請獲批准,當局會通知利害關係人領取《居留許可證明》,其應在該證明的有效期內領取,否則等同放棄「居留許可」且導致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居留許可」。領取《居留許可證明》時須:
      3.1.1. 出示《接收申請收據》;
      3.1.2. 出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續期之有效護照 / 旅行證件 / 身份證明文件;
      3.1.3.父母或監護人替未成年人代辦手續時,需出示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證明兩者關係之文件;其他代理人則須出示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註:利害關係人領取《居留許可證明》後,應在該證明簽發後90日內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民身份證,不遵守有關規定者,科澳門元300元至500元的罰款,且每逾期一日,增加澳門元50元罰款,但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
    2. 若申請不獲批准,當局會將批示內容及上訴渠道向利害關係人作書面通知。
  5. 「居留許可」持有人(或「居留許可」持有人與其團聚對象,或「居留許可」持有人及該許可惠及的家團成員與其團聚對象)不再在本澳通常居住,又或不再符合給予「居留許可」所定的任一要件、前提或條件,可引致「居留許可」被廢止或「居留許可」的續期或延期被拒絕。
    此外,對已獲批最後一次「居留許可」續期的人士,其必須注意上述所規定引致「居留許可」被廢止之情況,例如沒有在澳通常居住和不再符合給予「居留許可」的前提。因此,其(或其與所團聚對象)於「居留許可」有效期間均須遵守上述留澳規定,否則,其「居留許可」有可能會被依法廢止。
  6. 利害關係人必須注意,如「居留許可」或「延期許可」有效期內仍未完成「居留許可」續期審批程序,利害關係人須再次到當局辦理「延期許可」手續。
  7. 如未有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提出續期申請,又或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未持有有效「延期許可」,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喪失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而計算的連續時間。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居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26 11:07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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