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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許可

補發《居留許可證明》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獲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簽發《居留許可證明》之人士,可因該文件之遺失、損壞、被竊或逾期失效而向該廳申請補發。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受理部門作出申請。
    2. 若屬於遺失或被竊的情況,利害關係人應先前往警務機關報失 / 報案,然後帶同由治安警察局發出之《報案證明》或由司法警察局發出之《檢舉憑據》才前來辦理補發申請。
    3. 除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理之情況外,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4. 領取《居留許可證明》時,利害關係人必須親身前來,因需按規定在該證明上蓋下其指模。
  2. 必須出示文件: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3. 必須遞交文件
    1. 載明申請理由之申請書;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2. 利害關係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或「居留許可」續期)之有效護照 / 旅行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由警務機關發出的《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當屬遺失或被竊情況)。
      【註:可補交】
  4. 表格下載:聲明書 / 申請書(DARP/DARP M-3)
  5. 附件文檔:《居留許可證明》式樣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1. 具合理解釋者:澳門元100元;
  2. 不具合理解釋者:澳門元400元。

審批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翌工作日下午4時<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根據第 16/2021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利害關係人應在《居留許可證明》簽發後90日內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民身份證,不遵守有關規定者,科澳門元300元至500元的罰款,且每逾期一日,增加澳門元50元罰款,但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
  3. 《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可補交。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 親臨領取;
  2. 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3 17:2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