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居留許可

更新地址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 16/2021號法律第41條及第43條第六款之規定,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人士,如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居地點或職業住所地點(倘有)出現任何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否則科罰款。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可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通報常居地點或職業住所地點(倘有)的變更。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由利害關係人親身遞交:
      1. 經利害關係人簽署之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2. 利害關係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2. 由合法代理人代辦手續:
      1. 第3.1點文件(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由代理人簽署);
      2. 經鑑證之委託書;
      3. 代理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表格下載: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K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C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日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不通報地址變更的罰則:未作出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第六款所指常居地點或職業住所地點(倘有)變更通知者,按該法律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科澳門元2000元至6000元的罰款。屬累犯者,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維持不變。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4 09:28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