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出入境管理、居留

回境許可證明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暫時離境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而須向該國或地區的當局證實其獲准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可申辦《回境許可證明》。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需向擬進入的國家或地區證明其獲准返回澳門之澳門居民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人士發出《回境許可證明》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電郵:sminfo@fsm.gov.mo

網址:http://www.fsm.gov.mo/psp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5 11:3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