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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境許可證明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申請;
    2.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回境許可證明申請表(DARP/SR M-14)
    2. 利害關係人的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有效旅行證件影印本各1份;
    3. 有效證明申請理由之佐證文件;
    4. 1吋半黑色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註:可補交】
  4. 表格下載:回境許可證明申請表(DARP/SR M-14)
  5. 附件文檔 : 《回境許可證明》式樣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澳門元200元


審批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約10個工作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回境許可證明之有效期:
    1. 發給永久性居民:有效期為2年,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具說明理由的申請,有效期可達5年。
    2. 發給非永久性居民:有效期不得超過其所持「居留許可」的剩餘有效期,最長為2年。
  3. 有效期的延長:
    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可延長《回境許可證明》的有效期,但並不免除持有人在法定期間依法為「居留許可」申請續期的責任。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4 11:38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