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方式
- 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申請;
-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 經鑑證之委託書;
-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回境許可證明申請表(DARP/SR M-14);
- 利害關係人的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及有效旅行證件影印本各1份;
- 有效證明申請理由之佐證文件;
- 1吋半黑色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註:可補交】
- 表格下載:回境許可證明申請表(DARP/SR M-14)
- 附件文檔 : 《回境許可證明》式樣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澳門元200元
審批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約10個工作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 回境許可證明之有效期:
- 發給永久性居民:有效期為2年,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具說明理由的申請,有效期可達5年。
- 發給非永久性居民:有效期不得超過其所持「居留許可」的剩餘有效期,最長為2年。
- 有效期的延長:
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可延長《回境許可證明》的有效期,但並不免除持有人在法定期間依法為「居留許可」申請續期的責任。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