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在接獲違例通知書/實況筆錄/控訴書通知日起計十五日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 書面答辯信(應指出擬為答辯之事件內容,包括行政違法發生之日期、時間、地點、人物、車牌號碼及事發經過等,以及聯絡資料);
-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及海島交通警司處
辦理地點:請點擊詳情
辦公時間:24小時
郵寄申請
- 交通廳
地圵:澳門得勝馬路 - 治安警察局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
費用
全免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
視乎實際情況,一般於九十日內作出審理,結果將以單掛號信方式回覆答辯人。
備註/申請須知
- 倘市民提交書面答辯後,無需先行繳付罰款。倘市民在書面答辯程序進行期間一旦自願繳付罰款,將導致程序終結,本局不會再就書面答辯作出審理;
- 提交書面答辯並不會中止接獲違例通知書/實況筆錄/控訴書之日起計十五日期間的計算(即不中止自願繳付期限的計算);
- 書面答辯經審查後,本局將會對違例事實作出處罰決定或歸檔(即撤銷檢控)處理,並將決定通知答辯人;
- 倘作出歸檔決定,市民收到通知信說明書面答辯被歸檔,市民無需作任何處理手續;
- 當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市民應自通知該項決定之日計十五日內繳付全數罰款。如欲對處罰決定保留行使行政申訴及司法上訴的權利,須於繳付罰款時,以書面方式提出保留聲明。倘繳付處罰決定罰款時未有作出保留聲明,將導致喪失行政申訴及司法上訴的權利。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