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 接獲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交通廳廳長提出聲明異議;或
- 接獲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治安警察局局長提出任意訴願。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倘市民不認同處罰決定並擬提出申訴,可於法定期間內透過以下任一種或同時兩種方式提出:
- 向交通廳廳長提出聲明異議;
- 向治安警察局局長提出任意訴願;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聲明異議或任意訴願書(應指出擬為答辯之事件內容,包括行政違法發生之日期、時間、地點、人物、車牌號碼及事發經過等,以及聯絡資料。)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及海島交通警司處
辦理地點:請點擊詳情
辦公時間:24小時
郵寄申請
- 交通廳
地圵:澳門得勝馬路 - 治安警察局
地址:澳門十月一號前地 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
費用
全免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
向治安警察局局長提出之訴願或向交通廳廳長提出之聲明異議,視乎實際情況,一般於九十日內作出審理,結果將以單掛號信方式回覆申訴人。
備註/申請須知
- 聲明異議/任意訴願可同時作出,期間均以接獲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同時計算,亦即是提出任一方式並不中止另一方式的期間計算;
- 倘市民預計在本局就聲明異議或任意訴願作出維持處罰決定後將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則應直接在接獲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否則有可能本局通知行政申訴結果之時已超出法定司法上訴期間之情況出現,而不能提起司法上訴;
- 倘市民向治安警察局局長提出訴願或向交通廳廳長提出聲明異議,經審查後,本局將會將申訴之決定通知申訴人。向行政法院提起之司法上訴之決定,則由有關機關作出通知。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