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發現遺失了證件該怎麼辦?
- 我遺失了財物,可以到哪裡查詢?
- 報失財物需要怎麼做?
- 我已辦妥報失手續,可事後又不慎遺失了「報案證明」,可以再補辦嗎?
- 發現自己的車輛不見了該怎麼辦?
- 如果尋回失車,車主需要去銷案嗎?
- 我在街上撿到財物,若已問過在場所有人士而無人認領的話,我可以據為己有嗎?
1. 發現遺失了證件該怎麼辦?
應前往就近警司處辦理報失手續。若失證為本澳身份證明局發出之證件,警方會把資料寄送該局.報失者憑本局發出之《報案證明》便可到該局辦理補發證件手續.若為其他證件,則會把資料轉交本局出入境管制廳,而報失者亦需前往該廳辦理有關其逗留事宜之手續。
2. 我遺失了財物,可以到哪裡查詢?
你可登入本網站內之「失物告示 」進行查詢,亦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處理拾獲物小組,電話 (853) 8981 5396,以查詢有關失物之現況、領取手續詳情或預約辦理領取手續的日期等。
6. 如果尋回失車,車主需要去銷案嗎?
首先,車主應避免接觸已尋回的失車(即不要用手觸摸車輛、開門、上車,甚至駕駛車輛),並儘快通知警方。待警方派員到場進行調查及搜證(搜集指模)後,再於警方面前對車輛內外進行檢查,檢查損壞及點算損失財物(如有)。最後,警方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處理有關案件。
7. 我在街上撿到財物,若已問過在場所有人士而無人認領的話,我可以據為己有嗎?
未經拾得物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把拾得物據為己有,是違法行為。市民應將有關財物交到治安警察局,辦理拾獲手續。按照法律,若拾得物並無可資識別其所有人身份之物品(金器、金錢、日用品等)拾獲人可選擇要求取得拾得物之所有權,或把拾得物之所有權轉歸澳門特別行政區。若選了前者,一年期屆滿後,拾得人可於緊接的三個月法定期間內聯絡本局澳門警務廳 – 支援警司處 – 處理拾獲物小組(如於澳門國際機場拾獲則前往機場警務處)以了解該等拾獲物的狀態及預約進行倘有的認領手續.倘當中具有可資識別其所有人之物品(包括身份證明文件、物業登記證、信用咭等),一年後無人認領,則拾得物之所有權轉歸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