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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處理

拾獲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2. 遞交《身份資料聲明書》(格式mod.DGR M125);
  3. 遞交拾獲之物品;
  4. 提供拾獲日期、時間及地點。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

  1. 澳門警務廳 – 南灣警司處
  2. 澳門警務廳 – 南灣警司處分站/旅遊警察服務中心
  3. 澳門警務廳 – 北區警司處
  4. 澳門警務廳 – 北區警司處分站
  5.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
  6.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分站
  7. 澳門警務廳 – 新口岸警司處
  8. 澳門警務廳 –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9. 海島警務廳 – 機場警務處
  10. 海島警務廳 – 氹仔警司處
  11.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
  12.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分站
  13.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分站
  14.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警務接待處
  15. 出入境事務大樓
  16. 出入境管制廳 – 關閘出入境事務站
  17. 出入境管制廳 – 外港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18. 出入境管制廳 – 機場出入境事務站
  19. 出入境管制廳 – 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出入境事務站
  20. 出入境管制廳 – 氹仔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21. 出入境管制廳 – 內港及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22. 出入境管制廳 – 珠澳跨境工業區出入境事務站
  23. 出入境管制廳 – 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
  24. 交通廳 – 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
  25. 交通廳 – 海島交通警司處
  26. 特警大樓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1. 如拾得人為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則可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陪同辦理手續;
  2. 如拾獲的物品不含證件或不具名,拾得人可在《拾獲物/發現物收據》上選擇「要求取得拾獲物所有權」。倘一年內未有物主認領,拾得人可於一年期告滿後緊接之三個月法定期內聯絡本局以進行認領程序。如拾得人未在法定期內進行認領,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3. 如需取得有關表格及資料,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1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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