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的公司設有警鐘系統,安裝前需要通知治安警察局嗎?
根據第24/92/M號法令,在任何大廈或設施(如商舖)內,裝置會對該等設施以外範圍產生噪音的有聲警報系統時,都必須由警報系統的所有人或佔有人透過專用印件知會治安警察局,並聲明在任何時候均能關閉正在運作之警報器材之長駐或輪值人之姓名或企業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且應長期保持這些資料切合現況;除非系統裝置在長期有守衛或看守人員當值且能關閉警報之公共部門所在的樓層或大廈內,或非商業之私人實體內,否則都必須作出申報。違者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元至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