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 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 遞交《身份資料聲明書》(格式mod.DGR M125);
- 遞交《安裝防入侵有聲警報系統申報書》(格式M-85),通知人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式樣簽署;
- 出示《物業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
- 澳門警務廳 – 南灣警司處
- 澳門警務廳 – 北區警司處
-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
-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分站
- 澳門警務廳 – 新口岸警司處
- 澳門警務廳 –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 海島警務廳 – 機場警務處
- 海島警務廳 – 氹仔警司處
-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
-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分站
-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分站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服務所需時間(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首次申報/更新資料:20分鐘(服務承諾)
附註:
-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 以每一宗申報/申請計算。
備註/服務須知
- 通知人須為安裝場所之商業登記人、物業登記人或法定代理人,故《安裝防入侵有聲警報系統通知書》必須由通知人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式樣簽署。
- 若安裝場所或通知人身份有變更,均視為首次通知。
- 《安裝防入侵有聲警報系統通知書》是用作聲明在任何時候均能關閉正在運作之警報器材之長駐或輪值人之姓名或企業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以及聲明遵守其他法定義務。
- 如警報器材發出鳴響,其擁有者或上點所指之人有義務自行或在接獲本局通知後儘快到場了解,並於合理時間內關閉器材,使聲響持續不超過20分鐘。
- 警鐘擁有者須長期保持上款所指之通訊資料切合現況,如有更新應前往就近警司處重新辦理手續。
- 沒有作出安裝通知、更新資料、到場關機等,又或違反其他法定義務,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元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 如需取得有關表格及資料,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