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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根據調整有關遺骸的搬離、移動、土葬、火葬及焚化之法醫條件-第7/85/M號法令-第二十條(違反預先通知制度之行為)第一款的規定,市民遺體之殯葬須遵照第五條所規定之通知制度辦理,如私自促使遺體搬遷、為搬遷提供方便或運輸遺體者,則按每一違法個案科處澳門元2,000.00元之罰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如違法者為死者之主診醫生,死者死亡時協助死者之護士,或死者入住或搶救死者之醫院之院長,第一款所定之罰款額將提高至兩倍。
- 根據第7/8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違反許可制度之行為)第一款的規定,如市民遺體之殯葬須遵照第六條所規定之許可制度辦理,如私自促使遺體搬遷、為搬遷提供方便或運輸遺體者,則按每一違法個案科處澳門元5,000.00元之罰款。但如屬7/85/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之情況,則上述所指之罰款額將提高至兩倍。
- 根據第7/85/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違反火化之法律制度之行為)的規定,如在未經同意之地方或在未獲發第十九條第二款所指許可下促使遺體之火化,為此提供方便或進行遺體之火化*者,科處澳門元5,000.00元之罰款。
- 根據第7/8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不遵守其他規定)的規定,如違反第7/85/M號法令之規定但不屬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之事實者,科處澳門元1,000.00元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