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7/85/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者,申請搬遷遺體以進行火化者,應辦理《遺體火化執照》。
服務對象
- 遺囑執行人,但須遵守遺囑之規定;
- 死者之生存配偶;
- 根據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死者繼承人之大多數;
- 親等最近之血親;
- 死者所屬國家之領事代表(如死者不具有葡籍或中國籍);
- 獲得上述人士適當授權之殯儀館代辦人。
申請資格
不屬下列情況者,得給予《遺體火化執照》:
- 經衛生當局檢查,發現影響公共衛生或造成同類性質之危害者;
- 有犯罪致死或暴力死亡之懷疑,未獲驗屍醫生之贊同意見及有權限之法院當局之許可者;
- 出示死者之書面聲明,其內容表明死者不願作火化或焚化者;
- 遞交證明死者為某種信仰人士之文件,而該信仰與其遺體之火化或焚化相抵觸者;
- 死亡不足二十四小時且未繕立死亡記載或死亡聲明筆錄。
服務結果
成功批核後,向申請人簽發出《遺體火化執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記錄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辦公時間):(853) 8897 0944
傳真:(辦公時間):(853) 8897 0940
官網:治安警察局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創業及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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