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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

常見問題

  1. 《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及《使用及攜帶競賽武器准照》准照續期之手續應在何時辦理?
  2. 《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或《使用及攜帶競賽武器准照》持有者因職業改變或更換住址等,需要作出申報嗎?

1. 《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及《使用及攜帶競賽武器准照》准照續期之手續應在何時辦理?

  1. 每年11月,本局會以電話訊息通知各准照持有人在准照到期前30日內親臨本局辦理續期手續。
  2. 准照逾期:根據第27/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34條規定,如因准照取消或失效使擁有武器及彈藥之人喪失對准照之持有權,有關槍械及彈藥須強制存放於治安警察局。
  3. 不支付存放費用:根據第27/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35條規定,如未支付應繳之存放費用,治安警察局有權扣留武器及彈藥﹔如延滿3個月仍未支付,則武器及彈藥視為歸特區政府所有。

2. 《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或《使用及攜帶競賽武器准照》持有者因職業改變或更換住址等,需要作出申報嗎?

需要。准照持有人須攜同准照及槍械登記摺,親臨本局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辦理(詳見相服務手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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