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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及使用自衛目的的准照(武器及裝置)

續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核准的《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43條(准照的續期)之規定,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相關物品准照的續期,須在有關期間屆滿前一百二十日的首六十日內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遞交填妥之《占有及使用自衛武器准照申請表格》(表格一);
  2.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3. 出示所持有的「占有及使用自衛武器准照」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4. 出示相關的自衛武器;
  5. 遞交第27/202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6. 遞交35 毫米 x 45 毫米白底彩色申請人個人近照(參考證件相規格);
  7. 遞交第27/202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本澳公立醫院或衛生中心醫生發出的有效身體及心理能力的證明;
  8. 遞交合格完成第27/2024 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專門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
  9. 遞交第27/2024 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七條所指的安全條件詳細備忘錄和同意進行例行檢查的聲明書;
  10. 遞交第27/2024 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所指的說明申請理由的聲明書。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准照的續期費用

占有及使用自衛目的的准照:澳門元300元;

醫學檢查及培訓課程的費用

  1. 為證明身體能力所需的醫學檢查:澳門元300元;
  2. 為證明心理能力所需的醫學檢查:澳門元1,220元;
  3. 由治安警察局開辦的為證明具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管理能力所需的培訓課程:澳門元420元。

存放及保管的費用

  1. 自衛武器或聲效裝置(每件及每日或不足一日):澳門元2元;
  2. 自衛武器及聲效裝置專用(不含投射物)的彈藥(每一百枚或不足一百枚及每月或不足一個月):澳門元10元。

其他費用

  1. 為發出登記摺而對武器或裝置進行檢查(每件):澳門元100元;
  2. 在利害關係人的住所或設施內對武器或裝置進行檢查(每件):澳門元200元;
  3. 發出登記摺(每份):澳門元100元。

繳費方式

  1. 現金;
  2. 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3. 澳門通卡(Macau Pass);
  4. 任一“政付通”線下支付工具【包括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和大西洋銀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本澳銀行發出的銀聯借記卡/信用卡(UnionPay)、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澳門錢包(MPay)、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內地及香港居民適用)等】。

備註/服務須知

  1. 占有及使用自衛目的的准照的有效期為一年。
  2. 不擁有超過一件以自衛為目的的火器。
  3. 住所的任何變更,須在十日內告知治安警察局。
  4. 按法律規定,向下列人士豁免費用發出占有及使用自衛武器准照:
    1.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2. 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主任;
    3. 局長或同等實體;
    4. 依法獲賦予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的人;
    5. 路環監獄或同類場所的獄長;
    6. 司法輔助人員;
    7. 基於擔任的官職或職務而獲例外發出准照的其他人,即使其並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5. 住所的任何變更,須在十日內告知治安警察局。
  6.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1.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2. 申請第12/2024號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3.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7.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2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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