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其他相關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向以收藏目的且符合發出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裝置准照之人士簽發、續期、補發或取消《為收藏目的的准照》,又或更新資料或發出延期許可。
服務對象
-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僅可發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自然人:
- 成年,且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顯示具有根據本法律的規定獲發有關類別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准照的合理理由;
- 適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裝置,且不對其本人、第三人和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構成危險。
- 倘為法人,僅在其符合上述(1.2)所指要件及其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時,方可獲發占有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准照。
服務結果
成功審批後,可獲簽發《為收藏目的的准照》及《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登記摺》。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8897 0922(特別辦公時間)
傳真:(853)8897 0929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