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屬該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規定的情況,須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申報;屬該款(四)項規定的情況,須在接收當日或緊接的工作日作出申報。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出示具資格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資料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 遞交填妥之《武器及裝置申報表格》(表格八);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 發出登記摺(每份):澳門元100元
- 為發出登記摺而對武器或裝置進行檢查(每件):澳門元100元
- 在利害關係人的住所或設施內對武器或裝置進行檢查(每件):澳門元200元
- 檢驗/鑑定受預先通知制度約束的裝置(每件):澳門元100元
- 在利害關係人的住所或設施內檢驗/鑑定受預先通知制度約束的裝置(每件):澳門元150元
繳費方式
- 現金;
- 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 澳門通卡(Macau Pass);
- 任一“政付通”線下支付工具【包括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和大西洋銀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本澳銀行發出的銀聯借記卡/信用卡(UnionPay)、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澳門錢包(MPay)、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內地及香港居民適用)等】。
備註/服務須知
- 在獲發准照或獲豁免准照的人首次申報時屬必須。
- 利害關係人有責任繳付對所申報的武器或裝置完整特徵所需的任何檢測的費用。
- 未作申報或被禁用的武器及相關物品須強制存放於治安警察局。
-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