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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遞交填妥之《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申請表格》(表格十一);
  2. 出示買受人或受贈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3. 出示具資格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僅適用法人);
  4. 出示買賣或贈與雙方所持准照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申請:10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附註: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註/服務須知

  1. 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僅在每一個完整彈藥及投射物包裝上載明下列資料時,方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受法律保護的交易:
    1. 製造商的名稱;
    2. 批次識別號;
    3. 口徑;
    4. 彈藥或投射物種類。
  2. 為一切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不遞交治安警察局要求其提供的資料,或在應領取的期間不領取准照或取得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相關彈藥或投射物的預先許可的憑證,等同放棄准照或許可,但有合理且經適當證明的理由除外。
  3. 獲得許可的證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發出,有效期為六十日,自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計,並應載明下條並應載明4.1至4.3所指的資料。
  4. 除補充法規指定的其他資料外,取得的預先許可的申請資料須包括下列資料:
    1. 買受人或受贈人的完整身份資料;
    2. 持有的准照的編號及種類,或經營有關業務的實體的執照編號;
    3. 商標、型號、種類及口徑的識別資料,如屬主要組件,則標明其適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及其特徵;
    4. 許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關通知後,於公共部門辦公時間對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安全條件進行例行檢查的聲明。
  5.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1.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2.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3.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6.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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