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 遞交填妥之《對外貿易活動預先許可申請表格》(表格九);
-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僅適用於自然人);
- 出示具資格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僅適用於法人);
- 出示所持有的與武器相關活動的准照,或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准照的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 遞交由出發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前所在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當局發出的准照或等同憑證,以及申請人已為有關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武器或相關物品的所有人超過一年的證明文件(倘適用);
- 遞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作預先登記的證明文件;
- 遞交相關轉運企業的法定資格的證明文件(倘適用);
- 遞交有關武器及相關物品的採購單據或合同的證明文件;
- 遞交相關採購物品的特徵文件;
- 遞交屬再進口或轉運的情況,原產、生產或出口國家或地區的官方出口文件;
- 遞交屬出口、再出口或轉運的情況,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官方進口文件;
- 遞交運輸企業及承運人的身份資料及聯絡資料;
- 遞交最終用戶證明書“ENDUSER CERTIFICATE” 或經銷商聲明書“DEALER DECLARATION”;
- 遞交由法定公共實體發出的體育活動或競賽的聲明書或文件(倘適用);
- 遞交擬取得的武器及相關物品的來源(倘適用);
- 遞交該等武器及相關物品在歷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或財產方面突顯的特別價值的證明文件(倘適 用);
- 遞交屬未失效的武器或裝置者,申請人以往在收藏方面取得的經驗,以及理論和實踐上的知識的證明文件 (倘適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申請:13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附註: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註/服務須知
- 除補充法規指定的其他資料外,取得的預先許可的申請資料須包括下列資料:
- 買受人或受贈人的完整身份資料;
- 持有的准照的編號及種類,或經營有關業務的實體的執照編號;
- 商標、型號、種類及口徑的識別資料,如屬主要組件,則標明其適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及其特徵;
- 許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關通知後,於公共部門辦公時間對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安全條件進行例行檢查的聲明。
-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