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之有關規定,住所有任何變更,須在十日內告知治安警察局。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 遞交填妥之《補發或更新資料表格》(表格十七);
-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