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第一階段 – 以自然人/法人(公司)名義申請「自體防禦執照」需遞交以下文件:
- 向治安警察局遞交經營自體防禦許可的書面申請,載明以下與申請實體有關的資料(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 申請實體的認別資料;
- 申請實體的公司住所;
- 登錄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資料;
- 申請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經理層、領導層或負責人及被指定之技術領導的詳細身份資料及住址;
- 列明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四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私人保安服務種類。
- 申請書須附同下列文件(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 如申請人為自然人,其出生證明;如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有關其設立之公證書的證明;
- 商業登記證明書;
- 如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遞交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如申請人為法人(公司),須遞交以下關於其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經理層、領導層或負責人的相關文件:
- 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刑事紀錄證明書(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為「申請私人保安業務執照」);
- 個人履歷;
- 被指定之技術領導須遞交以下文件:
- 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刑事紀錄證明書(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為「申請成為私人保安員」);
- 個人履歷及技術領導的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
- 所具備之適當設施的圖則,並須在平面圖內說明分佈及總面積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
- 不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或確保清償有關債務之證明(即財政局發出的「營業稅登記冊資料證明書」),如屬後者,尚須證明於遞交申請書當年已履行之納稅義務;
- 制服及標誌的式樣,並附相關說明 (可參考「制服指引」);
- 申請實體於開展業務時擬配置的設備清單(配置的設備須與保安工作有關)。
第二階段 -獲經營「自體防禦執照」之可行性批示後,須在60日內提交以下證明:
- 具備適當設施 (與本局私人保安企業科人員預約時間,對申請實體的營運場所進行實地查察);
- 擔保、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須提供的擔保金額);
- 民事責任保險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二項)所規定須投保的保險金額及投保風險);
- 有關制服式樣、名稱縮寫或其他區別標誌獲治安警察局核准及登記 (應在「提交申請階段」時遞交,須符合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條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辦理地點::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私人保安企業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09:00-13:00、14:30-17:45 (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10,000元
印花稅:行政費用的10%,即澳門元1,000元
繳費方式:
- 現金
- 支票(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備註/申請須知
- 經營私人保安業務許可的申請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將有關申請書及附同文件遞交予治安警察局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 自體防禦服務僅限提供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四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私人保安服務,以及不可對外或向第三人提供相關保安服務 (根據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二條第二款(二)項及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
- 每一季度持有「自體防禦執照」的實體,須向治安警察局提交自體防禦系統範圍內擔任私人保安職務之人員的檔案資料(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一)項所規定的義務);
- 在取得經營私人保安業務的執照後,須向治安警察局遞交提供予保安員修讀之私人保安基礎課程的內容(課時不少於20小時)、證書式樣及工作證式樣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電話:(853) 8897 0934
親臨:服務辦理地點
領取服務結果
親臨: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私人保安企業科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