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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員工作證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必須出示文件:
    1. 學歷證明正本;
    2. 私人保安基礎課程之證書正本;
    3. 原居地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正本(屬外地僱員者)。
  2.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外地僱員則遞交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或收入收據影印本(須連同護照或通行證影印本一併遞交);
    2. 本澳居民遞交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申請用途為「申請成為私人保安員」之刑事記錄證明書 (有效期為90天);外地僱員則遞交原居地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有效期為6個月,如逾期需連同有效的澳門刑事記錄證明書一併遞交);
    3. 由澳門特區政府認可的執業註冊醫生發出之健康證明,證實申請人具備能擔任保安工作的體格及精神(有效期為6個月);
    4. 學歷證明影印本(至少具備六年教育的學歷);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發出的知識評核試之合格證明影印本;
    5. 私人保安基礎課程之證書影印本;
    6. 1吋 X 1吋彩色白底近照3張(不戴帽),其中1張相須貼上申請人姓名;
    7. 住址證明影印本(如:電費單、水費單或電話費單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授權僱主實體的代表親臨辦理

辧理地點: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私人保安企業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09:00-13:00、14:30-17:45 (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費用

全免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10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附註: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1. 經營私人保安業務的實體所聘用的外地僱員在獲得工作逗留許可後,應儘快向治安警察局申請辦理「保安員工作證」,在仍未領取該工作證的情況下,安排其提供私人保安服務時,該私人保安業務的實體會因違反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而被科處相應罰款;
  2. 經營私人保安業務的實體有責任監管其保安員在提供保安服務工作時,於身上顯眼處佩戴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保安員工作證」,否則,該私人保安業務的實體會因違反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而被科處相應罰款;
  3. 保安員在離職時須向其僱主實體交還「保安員工作證」,及後該僱主實體應於一個月內交回治安警察局註銷。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授權僱主實體的代表親臨辦理
電話:(853) 8897 0934
親臨:服務辦理地點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授權僱主實體的代表親臨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私人保安企業科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7-2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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