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按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第15條、第21條及經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第124條(5)項之規定,在營運中(實體)之滅火筒應至少每十二個月交由已於消防局有效註冊的合資格商業企業主作檢查和保養,而於該合資格實體完成相關工作後,再交由裝備設施維修處小型設備維修暨滅火筒檢查室檢驗其操作性能”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已於消防局有效註冊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合資格商業企業主。”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消防局 – 裝備設施維修處
通訊地址: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黑沙環行動站
電話:(853)8796 6356
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