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1.石油氣經營者以書面方式或填妥由消防局編制之申請表格,連同下述相關文件送往消防局;(申請表格內容包括申請者的詳細資料、石油氣鋼瓶的數量及規格、石油氣罐上的識別標記及水力測試的壓力數值等。)
2.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之石油氣經營者的有效證明文件影印本;
3.石油氣罐之質量證明文件;
4.清晰顯示石油氣罐各種標識的照片;
5.載有石油氣罐之罐身編號的電子檔案資料(採用 EXCEL格式)。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消防局- 燃料安全廳
地址:澳門何鴻燊博士大馬路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30分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經核對有關資料及對實物進行檢查,證實其符合三月一日第8/93/M號法令通過之《石油氣氣罐規章》的規定後,於5個工作天內發出其流通使用之預先意見。(服務承諾)
附註:所有氣罐組成資料之嗣後變更須通知消防局,以便更新資料及重新發表意見。
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