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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石油氣氣罐流通使用

申請石油氣氣罐流通使用


如何辦理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1.石油氣經營者以書面方式或填妥由消防局編制之申請表格,連同下述相關文件送往消防局;(申請表格內容包括申請者的詳細資料、石油氣鋼瓶的數量及規格、石油氣罐上的識別標記及水力測試的壓力數值等。)

2.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之石油氣經營者的有效證明文件影印本;

3.石油氣罐之質量證明文件;

4.清晰顯示石油氣罐各種標識的照片;

5.載有石油氣罐之罐身編號的電子檔案資料(採用 EXCEL格式)。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消防局- 燃料安全廳

地址:澳門何鴻燊博士大馬路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30分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經核對有關資料及對實物進行檢查,證實其符合三月一日第8/93/M號法令通過之《石油氣氣罐規章》的規定後,於5個工作天內發出其流通使用之預先意見。(服務承諾)
附註:所有氣罐組成資料之嗣後變更須通知消防局,以便更新資料及重新發表意見。


資料提供:消防局(CB)

最後更新時間:2021-03-0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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